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北京報道
知識產權領域侵權犯罪近年來呈現新型化、復雜化、高技術化等特點,社會各界對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需求日益強烈。
今天(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降低了標識犯罪以及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增加了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情形;針對備受關注的商業秘密犯罪,明確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
知識產權犯罪罰金數額上限提升至違法所得10倍
會上,最高法副院長陶凱元披露了一組數字:2013年至2024年間,提起公訴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91萬件,審結一審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46萬件,對于服務品牌強國建設、保障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促推創新創造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犯罪行為類型,完善了入罪標準,增設了新罪名。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中央政策和立法精神、滿足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需求的司法解釋。
此次兩高發布《解釋》,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關司法解釋的有效規定,同時廢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釋,以便于司法實踐操作,有效規范刑事案件辦理,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解釋》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
在入罪標準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表示,《解釋》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并根據實際降低了標識犯罪以及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
《解釋》增加了入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規定。《解釋》結合司法實際將“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銷售復制件數量”等規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情形;為依法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針對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
《解釋》還規定了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務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充分發揮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功能。
此外,提高了罰金適用上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罰金刑的準確適用至關重要。《解釋》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需要說明的是,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持依法嚴格保護,仍然需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一致。”李劍指出。
侵犯商業秘密導致權利人破產的 可升檔量刑
商業秘密是重要的知識產權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的商業秘密會影響一個企業的生死存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優化入罪標準為“情節嚴重”,將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據李劍解釋,《解釋》第17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的,犯罪數額降低為“十萬元以上”。
具體來看,一是關于損失數額的認定。《解釋》第18條主要沿用原有相關司法解釋,區分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認定標準。對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社會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損失,并不要求實際使用商業秘密;對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以及“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的情形,按照行為人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利潤的損失計算;對于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按照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認定損失數額。
二是關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解釋》第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式。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或者違反保密義務,將商業秘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錢款等財物。《解釋》據此規定,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因使用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潤亦可以認定為違法所得,該利潤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
三是關于量刑升檔的認定。《解釋》第17條根據實際,將原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入罪情形作為升檔量刑標準,嚴懲嚴重的犯罪行為。
另外,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該罪是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關行為,就構成該罪。
李劍解釋,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行為方式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實質上是一致的。行為人竊取、刺探商業秘密,可能會采取盜竊、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商業秘密的,可能會采取賄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將商業秘密披露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解釋》第17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情形,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確保兩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銜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