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溫逐漸回暖,一年一度的蟲草采挖季拉開帷幕。4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甘肅省祁連山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冬蟲夏草案作出一審判決,男子馬某某甲因非法收購5632根冬蟲夏草(價值180224元),被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涉案蟲草全部沒收。
▲冬蟲夏草 圖據圖蟲創意
2024年6月12日,馬某某甲駕車帶4名同村婦女(其中一人為馬某某甲妻子)前往青海省祁連縣野牛溝鄉、甘肅省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采挖、收購冬蟲夏草。
其間,其妻等4人在肅南縣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盜挖冬蟲夏草82根,馬某某甲則在祁連縣野牛溝鄉非法收購蟲草5632根。6月16日,馬某某甲接應同行人員時被警方查獲,藏匿的5714根蟲草(總價值18.28萬元)被扣押。
早在2021年,國家林草局、農業農村部發布2021年第15號公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冬蟲夏草就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冬蟲夏草被列為二級保護植物
經寧夏綠森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蟲草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且系原生地天然生長。涉案5714根冬蟲夏草的價值為182848元,其中馬某某甲涉案植物檢材5632根的價值為180224元,另外4名婦女涉案植物檢材82根的價值為2624元。
祁連山林區檢察院認為,馬某某甲違反野生植物保護法規,在未依法獲得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授權機構批準的情況下,在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肅南縣大河鄉大岔村一帶非法收購、運輸冬蟲夏草5632根,價值180244元,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案中另外4人未被起訴。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冬蟲夏草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藥用價值和生態價值。馬某某甲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收購蟲草數量達5632根,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四)項的情形,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其雖認罪認罰,但因系被追逃歸案,不構成自首。法院結合其初犯、悔罪表現及社區評估意見,決定適用緩刑。馬某某甲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涉案蟲草全部沒收。
紅星新聞記者 王明平
編輯 楊珒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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