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房產價格評估價格低了,可以提執行異議嗎?
「法律解答」
此處注意有坑,即便專業人士也容易出錯。
先看法條。
《拍賣變賣財產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后,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后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可見,根據該規定提出的評估行為異議,區別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的執行行為異議。兩者的請求權基礎并不同,說得通俗點,法律依據不一樣。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異議復議規定》第七條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規定提出異議的執行行為的范圍進行了界定,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執行措施違法或者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而提出的異議屬于執行行為異議范圍。
而評估報告估價過低,針對的是評估行為,盡管評估公司受法院委托對涉案財產進行評估,但該受委托而作出的評估行為仍屬于評估公司作出的執行輔助行為,并非執行行為。
評估公司接受委托后根據評估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與程序獨立地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因而賦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救濟權利。
因此,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服可針對評估行為提出評估異議應依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七條規定,而不應當向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法院就執行案件提出執行異議。
不過,有些地方法院對此審查較為寬松,只要當事人提出的異議僅針對評估結果的,會予以審查。
綜上,當事人對房產價格評估價格有異議向法院提出的并非執行異議。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手機:18116324203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律所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28號久事大廈23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