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4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2024年度寧波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 |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1
某科技公司與深圳某公司、某智能科技集團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
2021年上半年,某科技公司為在新廠房建立智能化物流庫項目,與深圳某公司簽訂共計12份合同,其中10份為設備采購合同,2份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并約定項目在同年7月30日前安裝調試完成。具體施工過程中,因軟硬件建設不匹配,導致項目無法交付使用,某科技公司另行投入200余萬租賃廠房用于倉儲,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及附件,由深圳某公司返還某科技公司已支付的預付款、違約金、對外租賃損失等費用共計2006萬余元,某智能科技集團公司對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寧波中院主持調解,各方于2024年4月達成協議:確認合同部分終止履行、部分繼續履行,由深圳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一定整改費用和違約金,在某科技公司后續支付設備尾款時進行抵扣;項目整改過程中,深圳某公司應積極履行配合義務。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是一起由智能裝備制造業的軟硬件適配問題引發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標的大、法律關系復雜,其中軟件部分更是關系到合同根本目的能否實現,具有重要價值。面對爭議,法院抓牢“智能裝備軟硬件無法適配影響系統整體運行”這個牛鼻子積極開展調解,排除了簡單解除合同、全部返還原物的機械選項,確定了合同部分終止履行、部分繼續履行,有效避免雙方損失進一步擴大,不僅實現物盡其用,彰顯了柔性司法的為民意識和責任擔當,更是充分考量智能裝備制造產業的技術研發特點、產業實踐和行業慣例,對推進產業發展具有標本意義。
2
被告人羅某、孫某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孫某接受境外人員委托,為其有償提供國內某科技公司新能源電池的商業信息。孫某通過羅某以刺探、收買等非法方式從該公司相關人員處獲取關于新能源電池研發數據、未來產業布局的技術秘密信息并制作成調研報告提供給境外人員。2023年4月,羅某直接接受該境外人員委托,再次提供了該公司的技術秘密信息。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科技公司關于新能源電池的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屬于商業秘密。被告人羅某、孫某為境外人員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案商業秘密,其行為構成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案發后,法院促成兩被告人與權利人達成刑事和解,結合兩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諒解等從輕情節,一審分別判處羅某、孫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一年八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另沒收了兩被告人違法所得及載有涉案技術秘密信息的電子設備。羅某、孫某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入選理由及解讀】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為境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本案系該新增罪名在浙江省適用的首案。司法機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嚴格把握新罪名的構成要件,嚴厲打擊以商業咨詢為名向境外人員提供國內重點產業技術秘密的商業間諜行為。審理中,法檢聯動為權利人與被告人搭建賠償和解溝通平臺,結合認罪認罰制度,推動被告人積極賠償,促成雙方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解協議,幫助權利人挽回經濟損失。該案的成功辦理有利于打擊針對中國重點產業高新企業的商業間諜犯罪活動,依法保護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高新技術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助力維護企業國際競爭力,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3
約某與寧波某風尚公司、寧波某時尚公司、寧波某網絡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摘要】
原告約某為國際知名設計師,其為被告寧波某風尚公司設計某系列男裝及衍生產品,并通過郵件明確約定以約某所在的設計公司名稱進行聯名。三被告在設計宣傳圖以及廣告中,使用約某本人的姓名及手寫簽名。約某訴請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公開賠禮道歉,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00萬元。
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約某作為設計師,其姓名在我國具有一定影響,為表明作者身份,作者有權在其創作的作品上署名,但署名權屬于作者本人;三被告違反聯名約定,未經許可對有一定知名度的作者姓名進行商業性使用,易使公眾對產品與作者間的關系產生聯想,誤認為作者本人具有商業代言、聯名等關系,侵害約某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范疇。故法院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約某經濟損失30萬元。
【入選理由及解讀】
姓名權從人身權到兼具財產權的轉變,適應市場商品發展的需求。當姓名涵蓋了一定商業化價值,其背后的聲譽、名望能夠與產品服務產生對應關系。當前,名人代言推銷商品或服務已成為一種潮流,法律既要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尊重市場競爭,防止他人惡意搭便車行為,同時也要防止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權利濫用。本案通過區分姓名合理使用與描述性使用,以及對權利人知名度分析、行為人是否擅自使用、是否造成混淆等三要件論證,從行為本身評估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是否違反公認商業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是否讓消費者誤以為雙方存在代言、合作等特定聯系,從行為結果評估是否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是否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實際利益,平衡了權利人正當權益與公眾合理使用的利益,平等保護了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4
寧波某電器公司與寧波某電子科技公司、張某、匡某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屬糾紛兩案
【案情摘要】
2021年6月,寧波某電器公司與匡某簽訂合同,委托匡某進行產品技術研發,相應知識產權歸寧波某電器公司所有。各方通過微信,持續就案涉產品研發進行溝通。最初的方案布局圖系匡某參考張某發送的市面流通產品拆卸圖制作而成,并發至微信群中,經多次修改,匡某于同年7月將調整后的圖紙發至微信群,此時該圖紙已基本呈現出案涉專利設計特征。同年11月,匡某將最終版圖紙發至微信群。同年11月22日,張某將相關技術圖紙以寧波某電子科技公司的名義分別申請了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張某亦作為其中一個發明人。寧波某電器公司分兩案訴至法院,請求將該兩項專利權屬判歸公司所有。
經審理,寧波中院一審分別判決:駁回寧波某電器公司關于實用新型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該外觀設計專利權屬歸寧波某電器公司所有。寧波某電子科技公司對外觀設計專利權屬糾紛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浙江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及解讀】
兩個關聯案件判決結論雖有所不同,但審理思路卻一脈相承。該案精準厘清了合作研發的專利權屬類糾紛審理思路,即細化分析專利的實質性創新點,明確技術構思或設計方案的提出主體及可實現程度,再結合雙方在具體研發過程中所做貢獻及各自研發能力,綜合考量不同專利權保護客體的差異,合理解釋產品的功能性特征,以確定案涉專利權的真正歸屬。兩案判決充分彰顯了因案制宜確定創新成果保護力度的價值導向,以及司法呼應產業特色與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的良性互動,有力護航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建設。
5
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與寧波某工藝品公司、唐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
北京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享有“許仙”“崔鶯鶯”等9款Q版唐娃娃絹人人偶設計圖系列作品的著作權,并授權給北京某文化公司使用。該公司運用“北京絹人”工藝將上述設計圖制作成絹人人偶,在網絡平臺展示或銷售。2017年起,該公司的“唐娃娃”系列作品、產品先后獲得各類獎項并被報道。2021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寧波某工藝品公司未經北京某文化公司及唐某許可,銷售與案涉享有著作權的絹人人偶基本相同的9款Q版人偶成品、材料包。
鄞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作品借鑒了中國戲曲文化中人物的動作、頭冠、服飾以及面部妝造,但在Q版人偶創作過程中,對其眼部神態、頭身比例、頭飾和服飾選取、搭配等方面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其作品登記的設計稿為黑白,但在制作相應立體造型時還進行了色彩選取,使得作品可區別于傳統戲曲形象,具有獨立的藝術美感,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寧波某工藝品公司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遠晚于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時間,可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系對涉案作品的模仿、復制,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入選理由及解讀】
民間文學是中華民族的寶貴財富,也是進行藝術創作的源泉。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具有創造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案涉絹人人偶屬于傳統戲曲藝術作品的衍生作品,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進行了色彩選取,使得作品可區別于傳統戲曲形象,具有獨立的藝術美感,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本案明確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具有創造性的部分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不僅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立法精神,而且能夠最大程度激勵作者的創作熱情和活力,有利于民間文學藝術的延續、傳承、發展、創新與繁榮。
6
被告人李某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情摘要】
2020年3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浙江某公司和境外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內,將從蔣某(另案處理)處購得的電源線加工成插頭電源線,插頭和電源線上印有浙江某公司注冊商標和境外某公司注冊商標。李某制造假冒上述商標的插頭電源線19500根,貨值金額共計87750元。2023年7月3日,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后取得浙江某公司諒解。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余姚法院提起公訴,境外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李某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
余姚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鑒于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本案侵權行為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根據境外某公司在同型號電線產品的平均認證測試費用,確定本案懲罰性賠償基數確定為24960元。綜合考慮李某侵權主觀過錯和行為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以1倍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倍數,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賠償境外某公司經濟損失49920元。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被侵害的商標,是享譽全球的安全檢測機構境外某公司在我國的注冊商標,用于標識已通過其安全認證并符合特定安全標準的產品。在電源線上擅自使用該認證商標,侵害了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由于電器類產品的特殊性,還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人身健康。類似擅自使用著名認證商標的行為在電源線等特殊產品行業內并不鮮見,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產生了不可忽視的潛在危害,應予以嚴厲打擊。本案通過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力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彰顯了堅決保護認證商標、保障涉及公共安全產品正常市場秩序的司法態度,起到了“判決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7
境外某公司訴義烏市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被告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有使用“PUMA及圖形”商標的化纖帽1080頂;2022年11月,有使用“PUMA及圖形”商標的襪子120雙。以上行為均被海關認定侵犯原告境外某公司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商標,并兩次被處以行政處罰。境外某公司以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構成重復侵權為由,向法院訴請適用懲罰性賠償。
北侖法院經審理認為,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行為構成對境外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境外某公司主張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計算賠償數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法院以行政處罰決定書列明的被控侵權產品數量作為侵權產品銷售量,以對正品帽、襪單價乘以境外某公司官網公布的近三年財務報告中配件平均毛利潤率作為單位利潤,綜上確定境外某公司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利潤損失為36601.57元。境外某公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因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時隔兩年的兩次出口行為均被處以行政處罰,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決定以懲罰性賠償倍數2倍確定賠償數額,遂判決義烏市某進出口公司賠償境外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支出)93203.14元。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從侵權人重復侵權的主觀惡意出發,給予侵權者超過實際損失的雙倍賠償,通過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和潛在違法行為,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創新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對于原告主張以“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計算賠償基礎,法院選取了同類產品最低單價作為計算依據得出侵權損失,合理衡平雙方利益。
8
盧某與廣東某生活電器制造有限公司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盧某曾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被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間,盧某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電風扇至寧波市江北區等地,累計銷售金額75萬余元,非法獲利6萬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廣東某公司要求盧某賠償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海曙法院經審理認為,盧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因其再次實施相同或類似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侵權產品種類較多,銷售數額較大,結合填補損失和懲罰侵權的雙重價值目標,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盧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對附帶民事訴訟組織調解,考量懲罰性賠償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為被告人實際獲利的2倍。最終雙方達成一致,盧某自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20萬元。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體現法院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民事、刑事、行政保護手段,推動構建專門化審判和一體化保護,依法從嚴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引導市場公平良性競爭。為推動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和府院信息共享機制,法院在審理中及時通過“法護知產”協同保護應用,向市場監管部門通報移送案件信息,針對侵權行為性質和主觀惡意,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將盧某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獲積極反饋。通過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將個案懲戒和警示教育相結合,司法與行政協同相配合,為著力營造激勵創新、誠實守信、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營商環境貢獻智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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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科技公司與某知識產權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案
【案情摘要】
第三人某環保公司以原告浙江某科技公司的產品涉嫌侵害其享有獨占許可權利的“拉鏈”發明專利權為由,向被告某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認為浙江某科技公司的產品與涉案專利文件所描述的技術特征完全相同,落入其專利保護范圍,某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浙江某科技公司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并不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傾斜面特征,被控侵權產品通過拉鏈頭對插銷注塑件施加壓力實現兩側拉鏈布帶從合攏到裂開,無需對引導突起實現從豎直方向向斜向的導向。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相比,不具備“傾斜面”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被訴裁決中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中“第一區間與第二區間之間直面連接”與涉案專利“第一區間與第二區間之間傾斜面連接”構成等同技術特征,從而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要求的保護范圍。
寧波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某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程序合法,但在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認定上事實依據不足,法律適用不當,據此判決撤銷被訴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某知識產權局不服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系全省首例行政機關上訴的專利行政訴訟案件,各方當事人針對技術方案的解讀存在較大爭議。法院通過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與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逐項拆分及精細化比對,最終明確被控侵權產品系通過拉鏈頭對插銷注塑件施加壓力實現兩側拉鏈布帶從合攏到裂開,無需對引導突起實現從豎直方向向斜向的導向。該技術特征的缺失使得被控侵權產品結構更簡單、制造更方便。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發明目的之一是克服背景技術存在的技術缺陷,且其系以摒棄該背景技術方案的方式來克服技術缺陷的,通常不應再將具有該技術缺陷的技術方案通過認定等同侵權的方式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本案明確了行政裁決案件中專利侵權認定的審理思路,為類案處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有效促進了司法、執法標準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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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訴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人潮州某貿易公司行政裁決案
【案情摘要】
第三人潮州某貿易公司就名稱為“一種機動車折疊后視鏡”的實用新型專利與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處理請求,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及剩余侵權產品,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浙江某新能源公司認為,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寧波中院判令撤銷行政裁決并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審理過程中,第三人撤回被訴行政投訴,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被訴行政裁決,后浙江某新能源公司申請撤回本案訴訟。
【入選理由及解讀】
本案審理過程中,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與法院對專利技術特征的認定存在差異,為促進糾紛實質化解,寧波中院承辦法官、技術調查官牽頭組織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某乙市場監督管理局、省保護中心技術人員召開座談會,對技術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某甲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可法院意見,本案最終以第三人撤回被訴行政投訴、被告撤銷被訴行政裁決、原告申請撤訴結案。本案通過跨區域行政協作的方式,有效解決了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間的分歧,提升了行政執法的精準性和公信力,體現了技術調查官在專利行政訴訟中的關鍵作用,在促進行政機關主動履職、加大專利保護執法力度上具有較高推廣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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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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