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奸案”,發生于2023年,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因為案情復雜而且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二審幾次延長審理期限,直到前幾天才宣判,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在剛剛曝光時,輿論幾乎一邊倒偏向男方,直到后來一審判決,法官通過記者回應社會關切,以及警方公布相關細節,輿論才部分轉向支持女方,但支持男方的聲音依然存在,甚至直到現在二審判決后,這種聲音似乎還增多了。
盡管本案的審判鐵證如山,但是依然還有不少人在為男方喊冤,這是不可思議的。是有人存心借縫生蛆、擾亂輿論、撕裂社會嗎?可能有,但絕對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應該是:傳統觀念與法律的矛盾,以及缺乏相關的生理學知識。
第一,傳統觀念與法律的矛盾
這種傳統觀念,嚴格來說,可能算不上真正的傳統觀念,準確地說應該屬于近一二十年才形成的一種世俗社會的觀念,即:訂婚等同于可以發生性關系,女方在男方家過夜更是等同于自愿發生性關系。
為什么說這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傳統觀念呢?因為這是我國現代婚姻中才出現的情況,過去甚至八十年代以前還是沒有的。在過去,沒結婚之前,女方是不會去男方家過夜的,甚至連拉手都感到害羞。
然而,“訂婚等同于可以發生性關系,女方在男方家過夜更是等同于自愿發生性關系”,這種世俗觀念,雖然有非常多的女性認同和接受,但絕不能說所有女性都認同,更不能把它拿來凌駕于法律上。
一方面,必須看到并尊重,在現代思想開放的社會里,依然有些女性具有傳統傾向,婚前守身如玉;另一方面,還應該看到到并理解,在經第三方介紹的婚戀中,女性存有一種婚前的自我保護意識。
當然,本案負面輿論最核心最關鍵的因素還是,這種世俗觀念與法律的矛盾。法律既不認可訂婚等同于結婚,更不認可女性婚前在男方家過夜就等同于默許對方的性行為。法律只講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在本案中,席某某違背女方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是鐵證如山的:女方手臂有淤青,事后女方情緒激動火燒臥室,女方跑出來被男方拖拽回房間,男方拿走女方的手機,男方還親口承認強奸。
第二,缺乏相關的生理學知識
對于本案,鐵證如山依然喊冤,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二審開庭之前,席某某向社會公布了女方的身體檢查證明,證明顯示女方處女膜沒有破裂,女方身上也沒有檢測到男方的生物信息。
這種情況,被認定為強奸罪,確實打破了公眾的基本認知,包括我。最起碼,在我固有的認知里,既然是強奸罪(不是強奸未遂),是必然會導致女方處女膜破裂的。但這確確實實是錯誤認知。
人民日報文章里,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正武介紹說,“基于個體生理特點等因素,有多種可能性會使得經歷過性行為的當事人,其處女膜并沒有破裂”。我查了一下,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網上有人提出類似的問題,有專業醫生進行了回答,如上截圖。這說明,律師趙正武說得沒錯,所以“處女膜的檢查情況只是法院認定是否發生過性行為的審查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絕對的因素。
此外,據趙正武律師說,“關于性行為過程的部分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法院依法未向公眾披露”。這說明,公眾之所以面對鐵證依然喊冤,是因為不知道案件相關細節,然而這些細節卻還不能公開。
不過,雖然案件相關細節因為涉及到女方隱私不能公開,但是公眾基于已知信息,加上現在補充介紹的相關生理學知識,應該是可以消除疑惑和作出理性判斷的,而不至于依然喊冤,否則就是借縫下蛆。
至于有人擔心以后男性可能很容易被誣陷,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存在這種可能,但實際上只要把“尊重”放在心上,放在大腦里,在婚戀關系中充分尊重對方的人格與意愿,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
現在存在一種比較嚴重的認識誤區,以為只要女方報警,自愿的也會被判強奸。其實不是這樣的,公檢法不是只聽女方一面之詞,而是要看證據的。推薦大家去看看張洪強律師去年發表的一篇文章。
在這篇文章里,張洪強律師介紹了七起強奸罪案件,女方的陳述沒有被采納。
比如,蘆某強奸案,女方報警稱被蘆某下迷藥,并在賓館內強奸,檢察院根據女方的陳述指控被告人構成強奸既遂,最終,法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的意見,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構成強奸既遂不成立。
下面是判決書節選:
下面是張洪強律師2016年處理的案件,檢察院指控的兩次強奸行為沒有被認定,法院沒有采信女方的說法:
此外,張洪強律師還介紹了四起女方告強奸反被判誣告罪的案例:
所以,男性不必因“訂婚強奸案”而擔憂男方權益得不到保護的問題。
當然,一旦遇到這種事情,即便不會被判強奸,也很晦氣,所以關鍵還是要自愛,謹慎交友,因為像這種誣陷強奸的,多數涉及到一夜情之類的。
總之,身正不怕影子歪,反過來,身不正還不怕你會喊冤。
回頭看本案,從一開始,男方席某某的母親多次在網上發一面之詞,刻意以引導輿論,而法院沒有被輿論綁架,嚴格根據證據進行審判。這其實是應該點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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