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法院首次發布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
4月24日,潮安法院首次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介紹自2022年5月以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標準的通知》要求,潮安法院負責審理的潮州全市范圍內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基本情況、主要特點以及特色舉措、成效,為更好地激活市場創新創造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新路徑”。
白皮書中指出,2022年5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潮安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一審案件2784件,其中刑事案件24件、民事案件2223件、執行案件537件。
在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
主要犯罪類型集中在商標類犯罪,共有22件,占總數的91.7%。該類犯罪具有全鏈條分工明確、以侵犯知名品牌商標獲取暴利、總體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等“三大特點”。
在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
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最多,共1983件,占總數的89.2%。該類案件同質化程度較高,權利主體相對集中,主要是國內外知名品牌或著名動漫IP形象。被訴侵權行為集中發生在區域特色產業的實體生產端與網絡經營端,如陶瓷衛浴產業生產及電商經營領域。
在涉知識產權執行案件中
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共506件,占94.2%。該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原因主要是被執行人輕視法律效果或存在僥幸心理,在判決后仍未能主動履行停止侵權或賠償義務。
近年來,潮安法院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理念,不斷精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三個融合”模式,堅持打造“專業審判+多元解紛”司法保護新高地,凝聚“協同配合+靶向問診”綜合治理強合力,構建“重點跟蹤+個性服務”創新發展大格局,為加速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助推潮安經濟高質量發展。
白皮書建議,司法機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各方要協同發力、相互配合,通過堅持全面保護,構建跨部門聯動協作格局,堅持精準保護,服務新質生產力加速發展,堅持高效保護,推進多元解紛與源頭治理,著力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
白皮書中公布的案例
案例一
陳某、李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基本案情】
*圖源網絡
2021年12月,陳某為非法牟利,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租賃某廠房作為制假生產工場,后購進充電器外殼、電路板、電容、電阻、底殼等,并將外殼運載到李某處。李某與陳某事先通謀后,采用鐳射雕刻方式,在手機充電器、電源適配器等商品外殼上偽造“蘋果”“oraimo”等注冊商標標識,后將加工完成的外殼運載到陳某的工場。陳某雇傭工人將帶有偽造商標標識的手機充電器、電源適配器等商品外殼在其工場內進行組裝、包裝,后通過網絡聯系購買者、快遞物流運送的方式銷售。
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陳某、李某非法制造“蘋果”注冊商標標識共計194820個,非法制造“oraimo”注冊商標標識共計12000個。
【裁判結果】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李某為非法獲利,共同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商標凝聚著商標權利人長期經營累積的品質、信譽等,是企業寶貴的無形財產。廣大市場主體要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培育創新自主自有品牌,切勿急功近利、投機取巧、觸碰“法網”。消費者也要提高警惕,通過正規、合法的渠道購買產品,如不慎購買到“山寨”產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案例二
某公司與邱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圖源網絡
某公司是國內外知名的電動牙刷生產企業,其名下多個商標被評定為馳名商標。邱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某公司授權許可,在2021年至2023年期間,以生產印制有與某公司馳名商標相同標識的牙刷頭并通過網購平臺進行銷售為業,銷售金額達300萬元。2023年,邱某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某市公安機關抓獲。2024年,經法院審理,被告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刑。后某公司以邱某侵害其商標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對被告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
【裁判結果】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實施假冒原告注冊商標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侵權主觀故意明顯。侵權時間長達二年,且在侵權持續期間未參加其他工作,屬于以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為業,侵權情節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某公司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合考慮被告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和后果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二倍,故對某公司請求判令邱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一百萬元的主張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行政罰款或者刑事罰金且執行完畢,被告主張減免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確定前款所稱倍數時可以綜合考慮”,因此對邱某關于其已退繳違法所得并已受刑事處罰,不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條件的答辯意見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補償、懲罰、威懾及預防功能,廣大生產經營者應當恪守誠信經營原則,在生產、銷售商品時要保證獲得權利人授權或進貨渠道的正規性,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對于侵權行為嚴重者,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三
孫某與黃某肖像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基本案情】
*圖源網絡
孫某是網絡平臺的博主,其通過個人賬號發布其穿搭照片和視頻,粉絲量17.7萬、獲贊與收藏119.5萬。2021年9月,孫某在某平臺開設一家名為“XX”的網店,以其網絡平臺上發布的個人穿搭圖片作為店鋪商品宣傳圖為其店鋪推廣引流。2023年6月,孫某發現黃某所經營的“XX家”網店,店里銷售的多款服飾使用其穿搭照片作為商品鏈接的主圖和商品詳情圖,且商品鏈接名稱均以“XX”為開頭。經與黃某協商無果,孫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潮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作為案涉網店經營者,在未經原告授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品宣傳,其行為已侵害孫某肖像權;孫某的網絡平臺賬號獲得的關注度和知名度使其網店也具有一定的關注度和知名度,其店鋪名稱具備識別商品來源作用,可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的標識。黃某未經孫某許可,擅自使用與孫某店鋪名稱近似的“XX家”作為店鋪名,并在部分商品名稱中使用“XX”標識,結合孫某照片作為商品宣傳圖片,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孫某商品或與孫某存在特定聯系,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黃某對侵害孫某肖像權賠償孫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0000元;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孫某的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10000元。
【典型意義】
肖像權作為一種人格權,肖像權人對其肖像既享有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也享有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廣大商家在經營過程中,如需使用他人肖像,必須征得肖像權人同意或者得到肖像權人的授權許可;在利用互聯網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自身知名度的同時,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準則,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案例四
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茶葉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圖源網絡
2016年12月12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某字庫”取得了國家版權局出具的《作品登記證書》。后該公司發現某茶葉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內銷售的茶葉商品包裝盒上使用了該公司字庫字體。于是,該公司向潮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網店注冊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字庫字體本身兼具審美與實用的雙重特性,屬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緊密結合的智力成果,在將字庫字體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時,其獨創性應當具備較高的獨特審美要求,并明顯有別于已有的公知字體。某科技有限公司字庫案涉的15個單字的字形結構、筆畫長短、線條粗細等特征與公知領域的字體相比并不具有鮮明特色,尚未形成獨特的風格,不足以與其他字體的漢字區別,不符合字庫單字應有的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性要求,因此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侵權網店注冊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依法判決駁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著作權在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在我國,著作權登記實行自愿原則,不做實質審查,其登記證書僅能作為糾紛發生時的初步依據。登記的作品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關鍵還得看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獨創性則是首要條件。廣大群眾進行著作權登記前應自行保留創作痕跡和依據,同時也要突破著作權登記“誤區”,不能憑借著作權登記證書而用自身不具獨創性的作品“碰瓷”他人。
撰稿:徐曉曼 黃雪玉
來源:潮安法院
編輯:張蝶 吳柏霖
審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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