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孟軻法庭成功調解一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承辦法官經過2小時耐心細致的疏導和調解,最終雙方握手言和,并當場履行協議內容。
據了解,原告向被告介紹了某工程項目,雙方簽訂《信息服務費協議》,并對付款協議進行了約定,后被告支付了原告2萬元,尚有20萬元未向原告支付。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對簿公堂。
承辦法官閱卷后發現,“一判了之”可能容易激化矛盾,為快速實質化解矛盾,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便組織雙方開展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調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立即通過“背對背”的方式開展調解,耐心傾聽訴求和辯解,細致梳理案件癥結,充分了解原被告之間的矛盾點,并釋明法理、厘清情理、講清道理,引導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各讓一步。經過兩個小時的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按照調解內容,當場履行完畢。
從“劍拔弩張”到“握手言和”,從“紙上權益”到“真金白銀”,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始終以“案結、事了、人和”為目標,用主動作為的擔當、靈活創新的方法,讓調解成為化解矛盾的“最優解”。每一次耐心的傾聽、每一回實地的走訪、每一個創新的方案,都是法院人踐行“如我在訴”理念、擔當負責的生動實踐,更是司法為民的初心寫照。
法官提醒:簽訂中介合同時,應明確服務內容、報酬標準及支付時間,避免爭議;若發生糾紛,可優先通過調解、協商等非訴途徑解決,降低維權成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期數丨2682
供稿丨孟軻法庭 馮培源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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