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中基2010年與阿Sa蔡卓妍宣布離婚后,與余思敏在2011年奉女成婚,結婚13年后,鄭中基本月現身家事法庭,疑為離婚事宜及子女撫養權循法律途徑解決。有TVB記者問他情況,他第一反應是:“你們怎么知道?”
4月22日,港媒報道二人離婚內幕,鄭中基為了爭奪兒女撫養權,贍養費每月僅愿付8000元。余思敏覺得出手太低,根本不夠支付小朋友的學費、興趣班與日常開支,于是鬧上法庭。
現年51歲的鄭中基,出身富裕家庭,父親鄭東漢是唱片業界前高層,他也有“太子基”之稱,現居老牌豪宅陽明山莊,加上在音樂、電影圈都有超凡成績,為何只愿每月給8000元贍養費呢?
有媒體咨詢了香港大律師的意見,提到鄭中基現身家事法庭,一定是與婚姻上的紛爭有關,沒談好數。反之若雙方早已就離婚達成共識,沒有爭論,則可豁免出席家事法庭的需要性。
講到法庭對于贍養費判決,一般是給有需要的一方;至于法庭通常有什么考慮因素,除了給贍養費一方的收入,也要視乎支出,因為有人可能月入十萬,但開支原來十一萬,所以都沒能力多給贍養費;不過在審訊過程,給贍養費一方要如實申報自己的資產、收入和開支:“要如實申報,如果他有隱瞞,日后要發假誓或者好多事要追究,或者上法庭也會輸官司。”
有些人會在離婚期間轉移資產,或故意不工作,到離婚時以沒錢為由,意圖減少要付的贍養費數目,不過法庭會檢視此人近年所有家產。律師表示:“如果你家有房,法官說雖然你現在沒事做,你有房子,你賣了房子可能有3000萬,你要分一半給人家。如果有證據顯示在離婚之前兩年內你將物業轉售,我們會拿回所有的賬出來算。”
大律師又指:“假設男方說給8000元,可能經濟不好、收入不穩定,沒能力多給;但也都要看女方,究竟子女歸誰?如果我要了孩子,理論上我要供書教學,要給他們地方住,你給8000元不夠女方去養育子女。”
律師說,法庭判贍養費時,給贍養費一方有責任維持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舉個例,我離婚之前有兩個傭人,你要維持兩個傭人的生活水平和方式,或者我有司機,你就好給我一個司機。如果我住山頂,你要讓我住同級居住環境,不能夠趕去去深水埗或者讓我睡馬路。”據悉,鄭中基兒子就讀的哈羅國際學校年學費達28萬港幣,僅馬術課月開銷就需2萬港幣。
香港人均GDP超過5萬美金,最低時薪都有42元,遠超內地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以香港生活水平客觀來說,8000元養一個人十分勉強。
很多香港市民看到這則新聞,也紛紛驚掉下巴,指責鄭中基刻薄、罵他是渣男,說他把老婆當傭人。
“8000元帶2個小孩,真當老婆兒女是乞丐?”“完美演繹師奶殺手,可以高聲唱《無賴》了”。“渣男之最,這點錢都要省,以后粉絲還怎么喜歡你。”“現在菲傭差不多就是這個數,他真是當老婆是傭人。”
還有人譴責:“8000元渣男一瓶酒都不止了。”“8000美元還差不多。”“有錢出去玩,沒錢給老婆孩子。”
此外,還有媒體報道指,余思敏決定離婚是因為鄭中基與前經紀人藕斷絲連,雖然不能證實消息,但大律師指出,出軌行為對贍養費數目影響不大。
至于撫養權方面,法庭會按孩子最大利益去作出裁決,律師表示:“我們通常不想改變孩子現時享有的生活模式,原來媽媽一直都做家庭主婦,照顧兩個孩子,爸爸出去賺錢,賺完錢之后就準時給家用,在這個成長過程當中,都是媽媽親自帶娃,教做功課、送孩子上學、講故事……簡單來說除非有很重大改變,否則都會用回這個模式,媽媽照顧就歸媽媽。”
法庭會要求雙方各做一個誓章,列出結婚以來的生活模式、與子女的相處情況等,雖然雙方多數各執一詞,但實際就交由法官裁決到底哪方較可信;如果子女未成年,其意愿雖有參考價值,但實際判決仍是以法庭判定誰可以提供到最大福福利給子女為依歸。
被問到是否照顧者一方就一定有優勢,大律師說:“沒錯,當然要看背景,我們一定會判給一個人,是長時間可以提供到一個照顧的功能。如果爸爸要外出賺錢,爸爸把孩子撫養權拿回來也沒時間照顧,你當法官都不會判給爸爸那邊。”
律師還糾正一個觀念,贍養費只是一個統稱,夫妻沒有生孩子都一樣要給贍養費;而給孩子的,是疊加上去的生活費。他續說:“你給了生活費孩子供書教學,唔使講啦,但媽媽要陪伴孩子,她要付出的,簡單來說,他的生活費還要加上媽媽要付出的責任,都要補償給她。她本來可以出去賺錢,現在她繼續要照顧兩個孩子直到成年,她付出了,你金錢上也要補給她損失。”
至于贍養費金額與結婚時間成正比,大律師就說:“如果媽媽沒事做還要照顧孩子,她嫁給你突然就要離婚,令到她與社會脫節,現在即便出來都賺不到以前賺的錢,那么離婚一定要彌補回你所有損失。所以有一個很重要的考慮因素,是你結婚時間長短,結婚三個月就離婚得到很少,但如果30年,得到的贍養費就多些。”
回看這場鬧劇,鄭中基的律師團隊可能利用香港法律沒有設定撫養費上限這一點,并強調余思敏有復出工作的能力,所以要求降低撫養費。這可能是個法律策略,但公眾覺得不合理,因為鄭中基家境富裕,家族資產過8億,卻只給這么少的錢,顯得吝嗇。
鄭中基的行為可視為法律框架內的策略選擇,但道德層面暴露了其對家庭責任的漠視。這一事件不僅是個體婚姻的失敗,更揭示了經濟不平等、性別角色固化等問題在明星婚姻中的放大效應。
這件事也提醒我們要關注婚姻中經濟獨立的必要性,以及法律對弱勢方(尤其是全職媽媽)保障的不足。最終,如何平衡個人利益與子女福祉,或許是所有離婚案件中更需深思的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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