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民李先生(化名)來到陽春市公安局,將一面寫著“雷霆出擊 破案神速 秉公執法 熱心為民”的錦旗送到偵查中心辦案民警手中,感謝民警為其追贓挽損27萬余元。
案件回顧
4月4日6時許,陽春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經營的手機店被人盜竊了一批手機等物品。
接報后,陽春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達現場開展偵查破案工作,經研判分析,民警迅速鎖定6名嫌疑人身份,循線發現該團伙是從外地流竄到我市作案。
當天12時許,案發僅6小時,民警在云浮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在云浮市云城區一購物廣場內成功抓獲梁某等6名嫌疑人,追回被盜的手機、平板電腦、智能手表等電子產品一批,以及香煙等其他物品若干,總價值約27萬元。 4月7日民警將被盜物品發還給事主。
【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陽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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