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向他人出售、運輸,近日,經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巢湖市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4年10月,馬某某在某短視頻APP上刷到一段吸食電子煙的視頻,視頻下面的留言區暗示有“上頭電子煙”出售,可以添加微信購買。馬某某加上廣告中留的微信賬號好友后,很快,對方通過微信電話聯系馬某某,并且宣稱手上的“貨”不是普通的電子煙,是添加了“YT”,也就是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可以很快“上頭”,但是可以“過檢”,被查到也沒關系。
好奇的馬某某遂以1000元的價格購買了3個“上頭電子煙”煙彈。對方很快通過網上叫車平臺叫了一輛順風車送貨。當天下午,馬某某收到貨時發現,說好的三個煙彈變成了一個,通過微信再找對方時卻發現已經被拉黑了。感覺上當受騙的馬某某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發現該案并非普通的詐騙行為,如果煙彈中確實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可能涉及毒品犯罪,在批評教育馬某某的同時立即將其提供的煙彈移送檢驗。
經檢驗,煙彈中檢出美托咪酯成分。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很快將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抓獲歸案。通過偵查發現,劉某某原本計劃出售假“上頭電子煙”實施詐騙,出售給馬某某的電子煙煙彈也被他人吸食過,僅剩少量煙油,劉某某將開塞露加入煙彈后通過順風車送給馬某某。2025年1月,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劉某某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被列為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向他人出售、運輸,雖然其廣告提及的毒品種類與實際不同,但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檢察機關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采納了檢察院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劉某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普法時刻
販賣、運輸毒品罪是指販賣、運輸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行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檢察官提醒:
1.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分別于2023年10月1日、2024年7月1日正式被列入我國精神藥品目錄進行管制,非法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吸食等行為依法被認定為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2.利用順風車、出租車、網約車等方式運輸毒品,司機若明知貨物性質仍幫助運輸,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的共犯。
【來源: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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