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消費觀念的改變,“出租”手機業務悄然興起,由此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承租人未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方主張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支付高于手機售價 2倍的租金和違約金 ,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結了一起這樣的租賃合同糾紛案。
案情概要
2024年2月17日,某租賃公司與楊某通過某網絡平臺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向楊某出租手機1臺,租期1年,租金10200元,每月17號支付租金850元,到期歸還,押金1100元。合同簽訂當日,楊某支付了押金和第一期租金。之后楊某未按期支付第二期租金,租賃公司于3月22日向楊某發出違約催告函,但楊某既未支付到期租金也未歸還手機,租賃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楊某支付剩余全部租金9350元和違約金1530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 原、被告簽訂《設備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出租手機 1臺,總租金10200元,被告支付押金1100元 和 首期租金850元, 原告通過快遞方式交付手機,被告予以 簽收 。 上述合同系 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簽訂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 租賃 公司與被告楊某之間構成租賃合同關系。
楊某 在支付押金及第一期租金后,未再依約履行租金支付義務, 某租賃公司 請求 楊某 支付剩余租金及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 雙方簽訂的 《設備租賃合同》第八條 約定, 承租方 未按期支付租金,應立即歸還租賃設備,逾期 支付的, 應按加速到期約定支付剩余全部租金,且 出租方 有權要求 承租方 支付租金總額15%的違約金 。即 楊 某逾期不支付租金,共計需支付12830元 ( 總租金 10200 元 + 押金 1100 元 + 違約金 1530 元 ), 經 查詢 該款手機官網 時售 價為5999元, 據此計算, 合同約定的押金、租金及違約金總額 為 該款手機 時售 價 格的 2.14倍。 結合證據及審理查明事實,租賃合同中租金、押金及違約金約定 總額 過高, 且原告 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第二款 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為規范手機租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有效遏制違約行為發生,從公平角度出發, 法院判決 酌情調整租金 、 違約金等 合計金額 不超過該手機官網 售 價 5999元 的130%,即 被告 應向 原告 支付7798.7元, 扣除 已支付 的 押金1100元 和 第一期租金850元 ,被告 楊某 還應 向 原告租賃公司 支付租金、違約金共計5848.7元。
判決作出后,原告租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租賃公司不服申請再審,被駁回再審申請。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許多年輕人覺得網上租手機方便、便宜,但網絡從來都不是“法外之地”,出租方和租賃方在交易過程中,都應嚴格按照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法官提醒廣大年輕人要樹立正確的信貸消費理念,切勿因追逐時髦追求享受,進行超“錢”消費,避免因無法按時還款給個人信用和生活帶來影響。
供稿:閆 妮
編輯:鄭 真
校對:劉 璐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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