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代睿
4月24日,最高法、最高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對于如何加強版權保護,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在會上回答封面新聞記者提問時表示,刑法中關于版權保護,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兩個罪名。《解釋》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按照刑法規定,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彰顯依法嚴格保護理念。
最高法、最高檢舉行新聞發布會。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攝影
劉太宗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罪的罪狀作了大幅度修改,將“侵犯表演者權”“破壞技術措施”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擴大了刑事保護的范圍,《解釋》相應增加了相關內容。例如,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未經表演者許可”;對于明知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標準的,明確規定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粟裕提問。
合理劃清了此罪與彼罪界限。原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將“復制發行”規定為“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按此規定,對于購買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這次司法解釋作了調整,明確“復制發行”是指既復制又發行或者為發行而復制,而不包括單獨發行的行為。
完善細化了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吸收原有司法解釋規定內容,在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情形。主要修改之處有:對于侵犯著作權罪,新增“下載數量達到一萬次以上的”入罪情形,保留“被點擊數量”作為入罪標準,并由“五萬次”適當提高到“十萬次”。
此外,對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增加規定“銷售金額十萬元以上的”“銷售他人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復制件數量合計在一千份(張)以上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將“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由“十萬元”修改為“五萬元”,與其他知識產權罪名之間保持相對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