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時,面對原告突然死亡的特殊情況,秉持司法為民理念,采取一系列人性化司法措施,最終案件順利化解。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原告史某于開庭后不久去世,案件需等待確定繼承人,遂依法作出中止審理的裁定。因原告家屬正處于失去親人的悲痛中,待喪葬事宜告一段落后,法官主動聯系了逝者的繼承人,依法確定了史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逐一詢問是否參加訴訟,在史某的四位第一順序繼承人同意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后,法官征詢了每位同意參加訴訟繼承人的訴訟意見。通過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多次溝通調和,最終被告公司同意調解并當場給付了史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賠償款,實現案結事了,矛盾徹底化解。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引發的程序及實體權利變化存在不同情形,要根據當事人的身份屬性、訴訟地位等因素具體判斷。
情形一:原告當事人死亡后,法院應中止訴訟:1.原告繼承人表明繼續參加訴訟,則恢復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2.原告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則訴訟終結。
情形二:被告當事人死亡后,法院應中止訴訟:1.被告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則訴訟終結;2.被告有遺產,且有接收繼承的繼承人,則由接收繼承規定繼承人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且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告(即逝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3.被告有遺產,但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則應由遺產管理人來承擔訴訟,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遺產管理人有效。
情形三: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身份關系:1.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則終結訴訟;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則終結訴訟。
供稿:新建法庭
簽發:任忠利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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