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立國,這位來自“全國百強縣”河北遷安的民營企業家,曾憑借自身的努力與智慧,在鋼鐵、房地產、酒店等多個領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然而,近年來他卻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之中,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司法公正以及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的深刻反思。
從創業成功到身陷囹圄
楊立國的創業之路充滿了艱辛與奮斗。他早年從泥瓦工做起,憑借自己的勤勞和誠信,逐漸積累了一定的財富。改革開放的浪潮為他帶來了機遇,他敏銳地抓住了遷安豐富的鐵礦資源,開始涉足鐵礦粉貿易,逐步完成了資本的原始積累。此后,他的企業規模不斷擴大,陸續成立了多家公司,產業涉及礦山、房地產、酒店等多個領域,不僅為當地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還累計繳納稅款18.29億元,并為公益慈善事業捐款403萬元。他的成功離不開自身的拼搏,更離不開國家政策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的幫助。
然而,2023年2月17日,楊立國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鹿泉分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此后,他的命運發生了巨大的轉折。2025年1月,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對楊立國等20人涉黑案進行了一審宣判,楊立國被認定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背后的諸多爭議
楊立國的案件引發了廣泛的關注和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管轄權問題:楊立國是唐山遷安市的企業家,而案件卻在石家莊鹿泉區進行審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案件一般應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機關管轄。然而,鹿泉區既非犯罪行為的發生地,也非結果地,更不是楊立國的居住地,從法理上講,該區司法機關對本案完全不具備管轄權。這種跨區域的審判引發了人們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
證據合法性問題:庭審過程中,楊立國等多名被告人對相關指控均予以否認,并反復提及審訊程序的合法性問題,請求播放審訊同錄資料、采集“指居”點證據,但未獲法庭批準。辯護人指出,公訴機關提交的42份筆錄中,有37份與警方筆錄完全一致,公訴人調查的獨立性受到質疑。此外,多名被告人控訴警方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存在刑訊逼供行為,所獲得的非法證據卻未做“排非”處理,公然呈于庭上。更有甚者,所謂“黑社會”的行為證據,竟是與楊立國毫無關系的消費糾紛,毫無筆錄在案,卻被定為楊立國組織的尋釁滋事事件。核心指控的聚眾斗毆事件,居然以所謂“被害人”的夢話作證,且多處與過往已有立案筆錄自相矛盾、截然不同。
審理程序問題:審理現場草率安置在一個賓館中,時間安排混亂不堪。法庭斷然拒絕排除非法證據、移送審訊時同步錄音錄像、駁回勘驗案件現場請求,從速定罪之意昭然若揭。此外,法庭舉證未遵循“一證一舉”的原則,公訴機關粗暴地一口氣讀完所有證據,罔顧對方質證辯護權利,后來甚至不宣讀證據內容,僅告知證據名稱,指證不清,致使辯護律師無從核對質證。更為嚴重的是,法庭直接當庭違法限制辯護律師舉證權利,剝奪辯護機會,嚴重侵害司法公正。辯護律師申請證人出庭,法庭予以回駁,沒有證人、無從對質,法庭卻采信“被害人”的夢話以做審判。
財產處置問題:楊立國的企業名下僅現金就被扣押、凍結了10.9億余元,此外還包括大量房產、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公司股份等。辯護人認為,應區分楊立國財產中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企業家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不得牽連企業家個人合法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然而,法院最終采納了公訴機關對涉案財產的處置意見,認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不能證明財產合法來源,依法應予以追繳。
對司法公正的深刻反思
楊立國的案件不僅僅是一個企業家的悲劇,更是對司法公正的一次深刻拷問。在當前國家大力扶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背景下,民營企業本應迎來蓬勃發展的黃金時期,然而,楊立國案的出現卻暴露了民營企業在司法環境中面臨的困境。
一些地方執法機關為了獲取利益,充作財政收入,不惜違背執法原則,進行“跨省市抓捕”,通過“談判或審判”,收取高額罰金或違法所得。這種逐利性執法行為嚴重損害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法治環境,也與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背道而馳。
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任何非法獲取的證據都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同時,法庭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讓辯護律師能夠充分行使質證、辯護等權利,確保審判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對于財產的處置也應當嚴格依法進行,不能簡單地將企業家的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混為一談,更不能將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不加區分地予以追繳。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
楊立國的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我們不能讓任何一個企業家因為司法不公而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希望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能夠更加注重程序正義,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讓司法公正成為民營企業發展的堅實保障。只有這樣,才能讓更多的民營企業家安心創業、放心發展,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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