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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參加訴訟提交證據的,要注意這一點!
也迪律師解答
司法實踐中常見單位提交的證據材料僅加蓋公章,此類證據可能因形式要件缺失而面臨不被法院采信的風險。形式審查作為證據準入的前置關卡,直接決定案件事實認定的基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法院提交證明材料需同時滿足三項形式要求:一是由單位負責人及材料制作人員簽署確認,要求簽署人必須為經登記備案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二是加蓋單位印章,且印章需與公安機關備案印鑒完全一致;三是配合法院調查核實,包含出庭接受質證及提供原始憑證等義務。司法解釋特別強調,若相關人員拒絕配合調查或拒不出庭說明情況,該證明材料將喪失證據資格。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987號判決書即因財務主管未出庭說明薪資明細,判定某建筑公司提交的工資表不具證明力。
由此可見,單位證明材料的法定形式要件包含雙重確認機制,既需要單位印章的機構認證,也要求負責人及經辦人員簽署確認,二者缺一不可。形式要件的完備性直接關系到證據的證明效力,缺失任一要素將導致證據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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