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董某是一名游戲主播,他的兩個社交平臺均擁有四、五十萬粉絲。文某是董某直播間的管理員,兩人于2022年12月發展為戀人關系,2023年6月分手。
2023年6月,文某懷疑董某出軌與之發生爭吵,并聲稱要將其出軌的事情發布到網上。董某擔心文某對外發布對其不利的言論,多次發信息問文某“你要多少”“你直接開”“談價格吧”,與文某達成10.8萬元的“賠償款”金額后,董某要求與文某訂立一份書面的保密協議,但文某不滿協議條款,與董某多次協商不成。董某遂向文某發微信“錢照常給,合約不用你簽了,我不想播了”,后通過支付寶和微信分兩次轉賬104993.34元給文某。
2024年5月,文某在社交平臺將其與董某交往過程以及相關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對外發布,全程用“我”“你”“他”稱謂并未提及真名,主要內容為控訴董某在與其交往期間出軌,并對其敲詐勒索威脅。該抖音作品有507條評論、738次轉發。
董某認為,文某在收到轉賬后還是將其私密信息在網絡平臺公開引起粉絲討論,導致其直播收入受到很大影響,故將文某訴至法院,要求文某返還其104993.34元。
文某作品目前已經刪除。
(圖源網絡 侵刪)
【法院審理】
關于本案法律關系的認定問題,賓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董某和文某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但根據雙方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簽約磋商過程來看,董某認為10.8萬元既是對文某的補償,也是一次性解決問題的“保密費”,文某接受該款后不能對外發布董某涉及出軌的言論,雙方之間的事情一次性了結;文某認為該款是董某對自己的補償,接受補償款后文某不再對外發布董某出軌的言論,雙方對這一基本內容是達成共識的,該內容符合保密協議的特征,本案應當定性為合同糾紛,并非贈與合同糾紛。雙方對該“保密協議”的約定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受到法律的保護。董某已經實際向文某支付104993.34元,已履行了大部分主合同義務,文某仍將其與董某交往過程發布到網上,違反了雙方關于保密的約定,因此文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文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董某返還104993.34元。
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該一審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董某與文某的合同糾紛案件中,關于口頭協議的合同效力問題尤為重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本案中,盡管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正式的書面保密協議,但通過雙方在微信以及短信中的磋商就能夠看出,雙方之間達成了關于保密的口頭協議。
其次,只要口頭協議滿足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那么該口頭協議就具備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通過雙方微信聊天記錄能夠清晰地看出,就被告文某收取一定款項后不得對外發布原告董某相關言論這一關鍵內容,雙方達成了明確且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合意是基于雙方自愿決定的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案中,既然雙方已經形成了合法的合同關系,就要遵守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并享受權利。原告董某已履行大部分主合同義務,向被告文某支付104993.34元。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盡保密義務,但其卻違反保密約定,將原告董某的私密信息在抖音平臺公開。基于合同履行和違約責任的規定,被告文某構成違約,應返原告董某已支付款項。
(圖源網絡 侵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官提醒】
大家在處理私人糾紛,尤其是涉及金錢交易與隱私保密等約定時,即便未簽訂書面協議,口頭或者線上的達成的合意也可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應謹慎對待,避免隨意承諾。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一旦違反合同的約定,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類似糾紛中,聊天記錄和轉賬記錄等至關重要,當事人應注重留存相關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能夠有效維護自身權益,還原事實真相。
來源:賓陽縣法院
作者:黃春章 黃微淳 張詩涵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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