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兒童和婦聯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在家庭、婦女兒童中營造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圍,南昌市婦聯推出〖巾幗普法〗專欄,圍繞與婦女群眾工作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法條解讀、以案釋法、法治講堂”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識,引導廣大婦女群眾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提升依法維權能力,促進家庭平安幸福、社會和諧穩定。
今天,推送的是:農村“外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權益
農村“外嫁女”
依法享有征地補償權益
——李某與某村民小組侵害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基本案情
1993年12月,李某(女)出生于某村民小組,自出生時取得該村民小組戶籍,并一直在該村民小組居住生活。2020年6月,李某與同鄉鎮另村村民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將戶籍遷至夫家所在地落戶。李某無固定職業,平時以在城區務工為生,也經常回其父母家生活。2018年,該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該村民小組于2021年召開會議形成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其中以李某系外嫁女為由拒絕向其分配征地補償款。李某遂以該村民小組侵害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辦理情況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是否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從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兩個方面綜合判定。在形式標準方面,李某因出生而獲得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雖與同鄉鎮另村村民結婚,但其婚后未將戶籍遷至夫家所在地落戶,仍應認定其具有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實質標準方面,李某雖在城里務工,但其并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未取得其他形式的基本生存保障,且仍在該村民小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認定其并未脫離該村民小組,仍需該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遂判決支持其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前述條款明確規定村民會議決定不得以婦女結婚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從形式標準和實質標準兩個方面,綜合認定李某享有其所在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判決支持其要求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訴訟請求,維護了李某的合法權益,也重申了“外嫁女”合法權益應給予平等保護的理念。
來源 :市婦聯權益部綜合江西法院
編輯:余敏
一審一校:黃玲蕉
二審二校:徐昊惠
三審三校:黃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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