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解釋》對商業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對此,最高法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表示,商業秘密是經營者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企業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相當重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據此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優化入罪標準為“情節嚴重”,將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解釋》第17條規定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即造成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三十萬元以上”,二年內因侵犯商業秘密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的,犯罪數額降低為“十萬元以上”。
▲資料圖圖據視覺中國
李劍說,一是關于損失數額的認定。《解釋》第18條主要沿用原有相關司法解釋,區分不同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不同的認定標準。對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社會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業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損失,并不要求實際使用商業秘密;對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以及“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的情形,按照行為人使用商業秘密造成權利人利潤的損失計算;對于造成商業秘密喪失非公知性或者滅失的,按照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認定損失數額。
二是關于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解釋》第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式。行為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后或者違反保密義務,將商業秘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錢款等財物。《解釋》據此規定,因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的價值,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所得。因使用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潤亦可以認定為違法所得,該利潤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確定。
三是關于量刑升檔的認定。《解釋》第17條根據實際,將原有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入罪情形作為升檔量刑標準,嚴懲嚴重的犯罪行為。
此外,李劍表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該罪是行為犯,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相關行為,就構成該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的行為方式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實行行為實質上是一致的。行為人竊取、刺探商業秘密,可能會采取盜竊、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商業秘密的,可能會采取賄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業秘密的人將商業秘密披露給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解釋》第17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入罪情形,是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第二個量刑檔次“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確保兩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銜接。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郭宇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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