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被告人席上,劉威稱自己無罪。
這位沈陽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隊的原副大隊長,被控涉嫌“走私毒品”:因為未經審批,違規安排特情人員(俗稱“線人”)與境外毒販聯系,并以公安分局為收件地址,多次接收從境外寄來的包裹,最終包裹中被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的毒品。
他的解釋是,這么做是為了尋找跨境毒品犯罪線索,并且毒品在控制下交付,均未流向社會。
2025年4月16日,該案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第二次開庭。案件尚未判決,但揭開了基層禁毒實務中廣泛存在又極具爭議的問題:特情偵查的合法邊界在哪里?為完成偵破指標的努力為何最終通向了犯罪?
發展毒販為線人
法庭上出示的相關材料顯示,2023年12月18日,沈陽市于洪區公安分局輔警趙某和馮某一同前往公安局大門附近的快遞柜取件。視頻中,一人負責錄像,一人取快遞,后者還特意戴上手套。包裹剛取出不久,兩人就被在附近蹲點的沈陽市公安局禁毒支隊警察和渾南公安分局禁毒大隊警察控制。后續偵查人員從包裹中提取并扣押了4袋疑似大麻植株,共計160.25克。經鑒定發現,4袋包裹均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屬于毒品。
事后,據負責取件的輔警趙某交代,當天早上,他和同事被副大隊長劉威安排一起去單位門口的快遞柜取快遞,劉威吩咐兩人取件后把快遞拿到他的辦公室。
輔警的證詞顯示,他們對快遞為何物并不知情。
他們并不知道,3天前,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已接到線索,稱有人郵寄走私毒品。
渾南分局五三派出所的《到案經過》顯示,2023年12月15日,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接到特情線索稱,有人以郵寄的方式走私毒品,渾南分局禁毒大隊偵查確認線索屬實,隨即安排民警展開布控。
這條毒品走私線索牽出的嫌疑人,正是劉威的線人黃輝兆(化名)。
劉威與黃輝兆的聯系始于2023年3月。劉威在庭上表示,自己曾配合浙江警方在沈陽抓獲了販毒分子黃輝兆。在此過程中,他覺得浙江警方獲取境外販毒線索的經驗值得借鑒。隨后還和同事專程前往當地學習。
2023年6月,黃輝兆被浙江警方取保候審后回到沈陽,并前往于洪禁毒大隊報到。劉威發現,黃輝兆能熟練使用境外通信軟件,從而接觸到涉毒群體。他認為,黃輝兆可以幫助警方獲取境外毒品交易線索,向黃輝兆提議做自己的特情。
劉威工作筆記的記錄顯示:“6月22日,工作重點:建黃輝兆為特情,巖石隊長布置工作,境外聊天,聊毒人,找圖偵,情報研判”。
案情急轉直下
2023年6月,黃輝兆告訴劉威,他在境外社交軟件上發現,一位在泰居住“華人”表示自己出售大麻。隨后,劉威向黃輝兆提供了于洪分局的地址,并將一名輔警留作收件人。
據劉威妻子高女士回憶,劉威在庭上解釋,用分局地址收貨,是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毒品進入線人手里從而流入社會;另一方面,如果真有大麻,也方便提取物證,鎖定嫌疑人。
2023年6月到9月期間,泰國販毒人員先后向于洪公安分局寄過3次快遞。劉威表示,打開后是一些樹葉或零食,并非毒品。直到12月18日,收到一包大麻樣品。據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前三次郵寄為國外販毒人員測試郵寄路線是否安全,第四次包裹被檢出毒品。
據劉威供述,第一次由他和兩名同事一起取件,后三次交給了輔警。自己安排同事取件時,“每次都是至少兩個人,而且都全程錄像”。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3年12月21日,劉威主動聯系公安機關稱又有一個泰國包裹郵寄至上述地點,這次,偵查人員從包裹內提取出24袋疑似大麻植株,共計1352.09克。劉威在庭上表示,自己從未向黃輝兆支付過毒資。
一周后,2023年12月27日,于洪公安分局以劉威存在“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為由,停止其職務60日。2024年2月8日,劉威被免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職務。
案情由此急轉直下。
2024年2月,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黃輝兆販毒一案中,發現劉威涉嫌走私毒品,隨后將線索移送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后層報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批準,該案交由沈陽市代管的新民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同年3月15日,經新民市人民檢察院對劉威涉嫌走私毒品立案,劉威被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3月27日,劉威被刑拘。起訴書顯示,該案偵查終結后,移交由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劉威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規使用特情人員聯系境外毒販向國內走私毒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死循環
劉威的干部任免審批表顯示,1994年,他從沈陽市光明膠帶廠進入于洪分局巡警大隊試用,一年后,正式成為于洪分局巡警支隊的辦事員,由此開始了三十余年的從警職業生涯,多次榮立三等功。
劉威先后在于洪分局多個派出所、刑警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工作,曾擔任過三個派出所副所長。自2021年2月起,劉威擔任于洪分局禁毒大隊副大隊長。事發時,于洪公安分局禁毒大隊大隊長一職已空缺多日,由劉威負責主持禁毒大隊的工作。
劉威妻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庭審時劉威提到,自他主持于洪區禁毒大隊工作以來,歷年在全省毒情監測排名中,于洪區都是第一。這意味著“于洪區毒情社會面管控太好了,沒有毒品犯罪,導致(劉威)無法完成上級的打擊處理(毒品犯罪)考核指標”。
劉威的工作筆記中也出現類似記錄:
“市局全年考核數據通報:××局長對我局進行批評……組織不力、推動不力,線索不多、本地線索少”;
“××局組織禁毒大隊進行整改……年底進行沖刺,設定目標,多完成(的)計入明年工作成果”;
“11月6日,分局工作調度會,于洪分局禁毒工作全市落后”;
該案于2024年10月19日在沈陽市中院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 法庭上,劉威表示:“于洪分局99.9%以上的毒品案件都是依靠特情提供線索。”
“涉案毒品是通過郵寄的方式點對點運輸,快遞的收件地址是于洪區公安局,收件人是于洪區公安局禁毒民警,收件人電話是于洪區公安局禁毒民警的電話,取件的時候是雙人取件。”劉威的辯護人表示,本案中的毒品自始至終處于禁毒部門控制之下,屬于典型的“控制下交付”,確保了毒品未流入市場、未被濫用,不存在任何危害社會的風險。
劉威堅稱自己不構成犯罪,沒有走私販毒的動機。按照遼寧省禁毒特情工作管理辦法,作為禁毒大隊副大隊長,他有權使用臨時特情人員。其辯護律師亦做無罪辯護。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查明案情,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由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其他人員隱匿身份實施偵查。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然而,相關領導證言顯示,劉威使用特勤人員并未向他們報備,亦未走相關流程審批,毒品交付亦未提前告知。
劉威的辯護人總結:“這就是一個死循環,(毒品犯罪中)沒有發現犯罪事實,就沒法立案,沒立案就沒法審批偵查手段,就無法合規使用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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