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端午假期臨近
為進一步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切實維護旅游消費市場價格秩序
日前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關于規范旅游消費市場
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
對全省旅游消費相關
市場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價格自律,守法誠信經營,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經營者在線上線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的要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提供服務的要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標準及計價方法等信息。標價內容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要嚴格履行價格承諾,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相應標價,避免誤導消費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加價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景點、出租車、停車場、道路收費站等,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優惠政策,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范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以及不落實“綠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費優惠政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賓館酒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餐飲單位等,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四、經營者采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實行先消費后結算方式提供服務的,除進行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五、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
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其他價格欺詐行為。
告誡書自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應當認真對照提醒告誡內容開展自查自糾,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并持續加強對旅游消費相關市場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經提醒告誡后仍未整改規范、群眾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行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違法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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