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北農”商標侵權案
原告:北京科某大北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某生
被告:德州大某農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大某農公司)
被告:青島大某農動物保健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大某農保健公司)
被告:青島大某農飼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大某農飲料公司)
被告:山東大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山東大某公司)
被告:德州六某天恩飼料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六某公司)
被告:德州友某農牧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州友某公司)
案情摘要
大北農集團系“大北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經長期使用在第31類動物飼料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是“大北農”商標的普通被許可人。徐某生原系大北農集團子公司的員工,離職后先后投資設立了青島大某農飲料公司、青島大某農保健公司、德州大某農公司等十多家以“大北農”為字號的企業,并委托山東大某公司、德州六某公司、德州友某公司大量生產動物飼料并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原告認為,各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且分工合作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商品突出使用“青島大北農”標識,與“大北農”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原告對案涉商標享有的合法權益。徐某生在對“大北農”商標知名度明知的情況下,成立多個以“大北農”為字號的公司大量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以侵權為業,并在原告多次通知及收到本案訴訟材料之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侵權規模巨大,侵權主觀故意極其明顯,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因被告拒不提供其財務賬簿等資料,法院以某短視頻平臺賬號單月發布的侵權商品發貨數量×侵權商品平均單價×侵權持續時間×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利潤率的方法,計算得出被告侵權獲利超過1100萬元,根據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程度,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原告2000萬元的訴訟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根據各被告的侵權行為協調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對符合懲罰性賠償要件且能查明侵權獲利的被告,堅決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賠償訴求,讓惡意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案件的裁判充分體現了責罰相適應的公平原則和從重打擊侵權源頭的價值取向,表明了法院全面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和司法態度。
2. 游戲軟件編輯器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網某(杭州)網絡有限公司
被告:楊某航
【案情摘要】原告是《逆水寒》網絡游戲的著作權人,原告開發了《逆水寒》大宋映畫編輯器供玩家利用編輯器進行涉案游戲的人物、場景創造。楊某航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玩家使用大宋映畫編輯器創作的視頻發布到自媒體賬號下,并進行銷售獲利。原告認為,其對利用涉案游戲編輯器制作的視頻及視頻中的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楊某航的行為侵害其作品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楊某航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承擔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保護的視頻系玩家借助原告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游戲編輯器,由玩家選擇游戲編輯器內置的角色模型、場景模型、場景素材、音效、游戲邏輯程序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臺詞、構思、劇情等制作的視頻,該視頻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案涉視聽作品是在原告創設好的場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戲邏輯程序等規則調取原告預先創設的游戲素材自動生成,且原告與玩家簽訂的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上述利用案涉游戲編輯器創作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享有,因此,原告是案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楊某航未經原告授權,以營利為目的,發布并銷售案涉視聽作品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令楊某航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起涉及游戲軟件編輯器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游戲玩家通過游戲編輯器二次創作視頻,以此吸引流量獲得收益是當前網絡游戲環境下的新型創作模式,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流量經濟時代獲取紅利亦有行為邊界。本案的裁判明確了通過游戲編輯器二次創作作品的類型認定及權利歸屬,保護了游戲開發者的智力成果,規范了網絡游戲市場,彰顯了司法裁判對游戲行業健康發展的保障作用。
3.工程設計方案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中國聯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國科綠某(青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綠某公司)
被告:青島市民某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簡稱民某設計院)
被告:國科健某(青島)有限公司(簡稱健某公司)
被告:中國科某大學
【案情摘要】原告根據與案外人的合同約定,承擔青島島某學校的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施工配合工作,后原告依約完成方案設計。原告發現,綠某公司、民某設計院未經原告許可,剽竊原告的設計成果進行建設項目規劃報審,并對原告的設計成果進行后續設計,健某公司擅自在微信公眾號中將原告的設計成果傳播。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設計成果中的效果圖、圖紙、設計說明分別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圖形作品和文字作品。民某設計院在原告設計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圖設計,綠某公司使用民某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建設案涉項目,兩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案涉美術作品、圖形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改編權。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展示效果圖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案涉美術作品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圖形作品等多種作品類型,對于權利人主張的設計圖,法院依法認定構成圖形作品,并根據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流程、建成項目與權利人效果圖構成實質性近似進而認定案涉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方和建設方構成侵權。本案的裁判提醒各工程設計建設主體使用他人作品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對保護不同領域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激發建筑行業創作活力及營造保護原創的社會氛圍具有積極意義。
4.“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統”發明專利權侵權案
原告:喜某得股份公司
被告:蓬萊巨某海洋工程重工有限公司(簡稱蓬萊巨某公司)
被告:洛某工業技術(天津)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洛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稱為“固定方法和固定系統”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21年1月5日獲得授權。原告發現蓬萊巨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了專利方法,天津洛某公司未經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和許諾銷售專用于實施案涉專利方法的射釘產品,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蓬萊巨某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方法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專利侵權。案涉射釘產品系天津洛某公司制造并銷售給蓬萊巨某公司,蓬萊巨某公司按照天津洛某公司提供的專利方法進行安裝,即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實際已經固化在天津洛某公司制造、銷售的射釘產品中,因此,天津洛某公司制造、銷售案涉射釘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方法的實施,也構成專利侵權。法院判決天津洛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案涉射釘產品并賠償原告60萬元,蓬萊巨某公司向原告賠償5萬元并支付專利使用費5萬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海洋工程領域的方法發明專利,明確了制造、銷售固化專利方法實質內容的相關產品構成專利方法的實施,進而構成專利侵權。同時對合法購買相關產品并實施專利方法的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的責任承擔方式進行了積極探索。本案的裁判既保護了外國權利人海洋工程技術成果,又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充分體現了中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理念,有效推動了知識產權賦能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
5.“混凝土攪拌站”技術秘密糾紛案
原告:青島新某建設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歐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青島歐某公司)
被告:史某
被告:梁某超
被告:劉某群
【案情摘要】梁某超、劉某群曾在原告處擔任技術人員,原告認為,劉某群離職到青島歐某公司工作后,使用了原告的技術秘密,梁某超受史某的指使將原告研發且予以保密的技術圖紙和方案在離職后帶至青島歐某公司使用,史某作為青島歐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明知所涉圖紙和方案是原告技術秘密的情況下,仍在青島歐某公司使用,并讓梁某超將部分圖紙和方案為青島歐某公司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四被告構成共同故意侵害原告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歐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史某教唆梁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將原告案涉技術秘密申請專利,青島歐某公司使用案涉技術秘密生產、銷售設備獲利,劉某群在青島歐某公司工作期間使用原告技術秘密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技術秘密。史某、梁某超、劉某群對青島歐某公司使用原告技術秘密主觀上系明知,四被告具有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案涉商業秘密的價值、各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原告維權合理開支、被告在刑事案件中已受到刑事處罰等因素,確定青島歐某公司、史某、梁某超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劉某群對其中的2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刑民銜接、全鏈條保護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件。本案對商業秘密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民事案件中對刑事證據的審查認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賠償的考量因素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裁判依法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利,激發了民營企業的創新創造活力,有利于營造保護科技創新、公平競爭的良好法治環境。
6.“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
原告:山東圣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立某農副產品專業合作社(簡稱青島立某合作社)
被告:耿某連
【案情摘要】原告是“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青島立某合作社及其經營者耿某連通過網絡平臺許諾銷售、銷售“齊黃34”大豆種子,經統計兩被告在不同日期發布的視頻,其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數量達310噸。原告請求法院判令青島立某合作社、耿某連停止侵權、共同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立某合作社、耿某連未經許可生產、銷售侵害“齊黃34”大豆植物新品種的大豆種子,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通過網絡銷售侵權大豆種子數量達310噸,按照原告公證購買的價格每斤3.5元計算,侵權銷售額已達217萬元,法院據此對原告主張的30萬元經濟損失予以全額支持。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根據被告侵權獲利全額支持品種權人賠償訴求的典型案件。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發布的有關其銷量、規模的宣傳,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應當作為計算被告侵權獲利的依據。本案體現了網絡證據在種業侵權案件中的有效運用,以及人民法院切實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加大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導向,有力維護了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入選“第五批人民法院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7.家電測評博主商業詆毀案
原告:海某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被告:成都佳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成都佳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知名家電產品制造商,成都佳某公司主營家電評測和電商團購業務,王某是成都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百萬級家電測評博主。原告認為,兩被告在其自媒體發布的被訴侵權視頻包含針對原告家電產品的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請求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作為專業的家電產品經營者,發布的測評視頻使用對比、貶損的方式對原告產品進行虛假、引人誤解的描述,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對原告產品的質量和原告商譽產生錯誤認識,主觀上具有詆毀原告及原告產品的主觀故意,客觀上造成了損害原告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后果,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兩被告停止商業詆毀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萬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首起涉及家電測評博主的商業詆毀案件。家電測評博主為商業目的發布測評視頻的行為與消費者發表產品評論不同,屬于市場經營行為。家電測評博主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經營者其發布的測評視頻應當客觀真實、有據可依,虛假的測評信息不僅會錯誤引導相關公眾,也會侵害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厘清了規范商業測評和商業詆毀行為的邊界,為商業目的的網絡測評劃定了紅線,對營造合法有序的網絡環境、保障市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8. 供水公用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原告:興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自來水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2019年8月27日,案外人與原告簽訂水表過戶協議,將戶下的水表過戶給原告用于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2019年9月至2023年9月,被告按照部分居民用水、部分非居民用水、部分特種用水的標準向原告收取水費。原告認為,被告應當按照居民用水的標準向其收取水費,被告在被告所在區域獨享供水服務的壟斷經營權,在該區域的供水服務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以高于居民用水的價格收取水費,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及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和差別待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按照水表過戶協議及其與原告簽訂的用水合同收取水費,符合城鎮供水價格的相關規定,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涉及供水公用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件。供水公用企業按照其與用戶之間供水合同約定的用水性質及標準收取水費,在用戶申請變更用水性質后,審核辦理變更手續并按照變更后的用水性質計收水費,屬于合法經營,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供水公用企業正常履行居民和企事業單位用水需求職責與壟斷行為的界限,體現了反壟斷司法對服務保障社會民生的重要作用。
9.“一種聚苯乙烯泡沫板與巖棉復合的保溫板”行政裁決案
原告:青島明某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人:青島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第三人是“一種聚苯乙烯泡沫板與巖棉復合的保溫板”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因與原告存在專利侵權糾紛向被告提出處理請求。被告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案涉專利權保護范圍,裁決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案涉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并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原告認為,案涉專利明顯缺乏新穎性,且被控侵權產品為現有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請求法院撤銷案涉行政裁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原告未對案涉專利權有效性提出異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也未宣告案涉專利權無效的情況下,案涉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第三人主張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與現有技術抗辯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行政裁決合法,應予維持,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專利權的有效性應當依據專利授權文本及行政部門的生效決定進行判斷,不能僅以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認定專利權有效性的證據。法院在對實體合法性、程序正當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行政裁決予以維持,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對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形成司法和行政保護合力、提升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水平具有積極意義。
10.“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抗訴機關(原公訴機關):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單位):山東瀚某冶金設備有限公司(簡稱被告單位)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宗某峰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剛
原審被告人:遲某民
【案情摘要】青島雷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冶金線材積放式輸送線”相關模塊、設備等商業秘密權利人。黃某豪、宗某峰、遲某民、王某剛曾先后在青島雷某股份有限公司及關聯企業中工作并擔任相關職務,黃某豪與遲某民離職后成立被告單位,被告單位的主營業務范圍與青島雷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宗某峰、王某剛離職后亦加入被告單位。黃某豪、宗某峰、遲某民、王某剛違反有關保密義務和要求,將其掌握的青島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業秘密用于被告單位生產經營及專利申請。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使用宗某峰、遲某民違反保密義務所獲取的商業秘密,給青島雷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黃某豪、宗某峰、遲某民、王某剛的相關行為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三百萬元;黃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王某剛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遲某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禁止遲某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商業秘密相關的經營活動。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所涉技術秘密是冶金線材輸送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法院不僅對構成犯罪的單位處以高額罰金,同時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離職后違反保密義務的相關工作人員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嚴厲打擊了離職泄密的犯罪行為。本案的裁判,彰顯了法院對侵犯商業秘密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和決心,有力增強了企業不斷投入研發強化科技創新的信心,是一起以保護關鍵核心技術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典型案件。
來源:青島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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