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4日),安徽高院對外公布2024年安徽法院服務和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五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 | 安徽高院
案例一
汪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汪某某在某汽車公司擔任智能車技術中心開關及附件研發科設計師,具有出入智能車技術中心的權限,雙方簽署了包含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競業禁止協議及離職保密承諾書。2021年3月23日,汪某某收到某新能源汽車公司的《錄用通知書》,擬被任命為該公司電子電器部電器部件主管師,從事電器研發工作。2021年4月4日晚17時許,汪某某違反某汽車公司的保密規定,將智能車技術中心一組、二組組長的電腦硬盤拆卸后帶回宿舍,并將電腦硬盤中某型號汽車開關系統的“中控臺開關總成”和“一鍵啟動按鈕”技術資料上傳至自己的百度網盤。經鑒定,上述兩份技術資料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該技術資料對于某汽車公司而言具有商業價值,屬于該公司的商業秘密。經過評估,上述兩份技術信息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為114萬元。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汪某某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以盜竊的不正當手段獲取該公司商業秘密,情節嚴重,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汪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典型意義】
技術信息作為企業的商業秘密,凝聚著經營者的智慧,關系企業的競爭和發展,應予嚴格保護。本案通過刑罰手段,對汪某某犯罪行為進行制裁,體現了對新能源汽車等重點行業創新成果的強保護,有效制止不法行為對企業造成損失。
案例二
某龍公司與某股份公司、某都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8日,某龍公司與某股份公司簽訂(一、二期)脫硫廢液提鹽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價款為4283.41萬元,工程工期180天。合同約定某龍公司負責整個項目工程的工藝、設備選型、電氣、儀表、土建等設計及焦爐煤氣脫硫廢液提精鹽裝置土建施工、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開車、生產員工的培訓等技術服務;某龍公司允許某股份公司有償使用其專有脫硫廢液技術。2021年12月,某股份公司對脫硫提鹽項目的運維工作開展重新招標,某龍公司撤場。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間,某龍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涉案發明專利申請,并于2020年8月25日獲得授權。2021年12月31日,某股份公司與某都公司簽訂項目運維合同,約定由某都公司負責對提鹽系統進行技術改造、運行、檢修和維護等。某龍公司認為,某股份公司與某都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發明專利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某龍公司系涉案項目的設計及施工方,技術協議中記載的工藝流程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基本一致。涉案項目技術方案設計施工在前,專利權申請在后,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某龍公司允許某股份公司使用涉案項目工藝且已全額收取合同價款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某龍公司已默示許可某股份公司實施涉案專利,判決駁回某龍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運用合同法中“默示許可制度”以及專利法中“權利用盡”原則對方法專利的權利人提出的售后限制進行了法律規制,為企業創新發展和投資經營創造了安全、可信賴的市場化、法治化環境,也為司法實踐探索“權利用盡原則”是否適用于方法專利相關問題提供了有益參考。
案例三
某航空科技公司與某智能系統公司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航空科技公司與某智能系統公司均是從事大型無人機研發、生產的企業。2016年,某智能系統公司與c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協議,購買了某有人機的模具、相關技術數據、圖紙等知識產權,后某智能系統公司在某有人機的基礎上,利用其外觀、圖紙、技術數據等信息,研發生產出水陸兩棲大型無人機。2020年7月,某智能系統公司陸續發布《聲明》《侵權告知函》《情況說明》,稱某航空科技公司的無人機外形與其研發的大型水陸兩用無人機外形高度相似,有非法竊取其商業秘密、侵犯知識產權嫌疑。次月,某航空科技公司向某智能系統公司發出《答復函》,稱某智能系統公司所述內容與事實不符,涉嫌侵犯其正當權益,應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某智能系統公司既未能證明其所主張的有人機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又未能證明某航空科技公司實施了侵害其技術信息的行為,故某航空科技公司請求確認不侵害技術秘密的訴請成立,判決:確認某航空科技公司研發的無人機不侵害某智能系統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
【典型意義】
無人機行業屬于新興技術領域,是技術密集型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對于無人機企業生存發展尤為重要。本案明確了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案件的受理條件,明晰了技術秘密糾紛裁判標準,對高新技術企業及時應對訴訟風險有著積極的示范作用。本案判決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保護高端技術、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鄧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
【案情簡介】
“荃優82*”稻品種于2016年6月12日經湖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湖北省農作物審定品種,2017年7月16日經安徽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安徽省農作物審定品種,2017年7月17日經貴州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貴州省農作物審定品種,2019年10月31日經農業部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為國家農作物品種。以上審定證書均記載“荃優82*”品種來源為“荃9311*”דYR082*”。“荃9311*”“YR082*”于2016年1月1日獲得水稻植物新品種授權,“荃優82*”于2018年1月2日獲得水稻植物新品種授權。
某銀公司在經過初步試種“荃優82*”達到量產效果后,于2016年9月與其子公司某農公司簽訂《技術轉讓(技術秘密)合同》,將“荃優82*”的國內獨家生產經營權轉讓給某農公司。2019年、2020年,某農公司均與某進種業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承攬合同》,委托某進種業生產“荃優82*”水稻種子,某進種業再委托本地農戶種植,并回收農戶生產的種子。2019年,某進種業負責人鄧某與某信種業法定代表人王某勇、工作人員黃某勇共謀,由某進種業從某農公司處騙領額外的“荃優82*”親本“荃9311*”進行種植,再將私自多產出的“荃優82*”稻種交給某信種業對外銷售。為了逃避某農公司的監管,鄧某安排黃某向某農公司申報親本時多申報每畝種植所需的親本“荃9311*”數量,并將多申報的親本或交由向某農公司上報之外的其他農戶種植,或是在上報表格中隱瞞農戶多種植的畝數。2019年至2021年間,某進種業共私自截留“荃優82*”稻種116800斤,并全部交由某信種業對外銷售,進而獲利。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鄧某、王某勇、黃某勇、黃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鄧某、黃某違反和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私自繁育稻種,并由王某勇、黃某勇負責銷售,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鄧某、黃某勇、王某勇、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每一個植物新品種的培育背后都沉淀著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成本。優質的親本種子對于維持遺傳穩定性、提高作物產量和改善作物質量有著重要的作用。本案審理彰顯了司法對涉種犯罪的嚴厲懲治力度,保護了種業創新成果,實現以司法手段助推農業新質生產力發展。
案例五
硅某公司與沸某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硅某公司與沸某公司均是從事有機硅產品生產的企業,兩者具有競爭關系。席某曾在硅某公司負責化工分析工作并擔任技術部經理,任職期間參與了硅某公司工藝操作規程匯編,能夠接觸硅某公司的技術秘密。硅某公司與席某簽訂了員工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席某等三人陸續從硅某公司離職,加入沸某公司任生產部經理等職務。2019年,沸某公司在其環評報告記載了相關產品工藝。硅某公司主張,沸某公司使用上述工藝生產并銷售相關產品,侵害其商業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確定本案賠償數額。
【裁判內容】
法院認為,沸某公司在其環評報告披露的部分相關產品工藝與硅某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業秘密相同。席某曾系硅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在工作中接觸了硅某公司技術秘密,沸某公司明知席某系從硅某公司離職,從席某處不當獲取硅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具有侵權故意;沸某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證據保全,已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依法應對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沸某公司等連帶賠償硅某公司經濟損失2200余萬元。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形成對惡意侵權行為的強有力威懾,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維權難度大、賠償數額低的問題。本案依法認定沸某公司具有侵權故意,被控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證據保全,屬于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豐富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應用場景,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更加有效保護新質生產力發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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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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