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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失聯”十多年,社保斷繳后是否還存在勞動關系?停薪留職協議到期未續簽,視為自動離職還是中止履行?
案情簡介
1998年8月,滿某入職某公司。2002年11月,雙方簽訂首份《停薪留職協議》,約定停薪留職期限至2005年10月。期滿后續簽協議至2008年10月,并明確約定:期滿后未辦理手續視為自動離職。2012年5月20日,公司通知滿某15天內返崗,否則按曠工處理并解除勞動合同。社保記錄顯示,公司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至2012年4月,為其繳納醫保至2022年2月。
滿某向滕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裁決:確認申請人滿某與被申請人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08年10月存在勞動關系,駁回申請人滿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滿某不服該裁決,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成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滿某與某公司自1998年8月起即建立勞動關系。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時間,本案中,雙方兩次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并約定期滿未辦理手續視為自動離職。停薪留職期滿后,某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向滿某下發《限期到崗通知》,期限屆滿之后滿某未到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亦未向滿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故某公司關于雙方勞動關系已經在2008年11月15日終止的辯解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自2012年6月后滿某未向某公司提供勞動,某公司亦未向滿某發放工資,且不存在其他中止履行的法定事由。滿某雖主張曾要求返崗,但未提交證據佐證。故本院認定滿某與某公司自2012年6月之后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滿某要求確認其與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24年4月19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自2012年6月之后處于中止履行狀態。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滿某與某公司自1998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其中201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間為中止履行狀態)。
一審判決后,滿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勞動關系中止≠勞動關系解除!
勞動關系的解除在法律上有著明確的規定情形。但在雙方“兩不找”的特殊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明確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多年不向單位提供勞動,亦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用人單位也多年未向勞動者支付報酬,雙方互不履行權利義務。故應當認定雙方勞動關系并非解除,而是處于中止狀態,用人單位不再承擔支付勞動報酬及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來源:滕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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