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飛等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裁判執行機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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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6日22時許,被告人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到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赤水河流域,使用電擊方式捕撈該水域野生魚類,三人捕完魚準備回家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涉七星關區赤水河段系長江上游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范圍內,屬于天然河流。為更好地養護水生資源,保護水域生態環境,赤水河流域實施全面禁漁,禁漁期為2017年1月1日0時起至2026年12月31日24時止,為期10年,流域內均有全面禁漁,嚴禁捕撈等宣傳標語。
案發后,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與畢節市七星關區農業農村局、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檢察院達成增殖放流生態補償協議,愿就此進行登報道歉和修復生態損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此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審理過程中,各被告人當庭繳納生態補償金3000元,共計繳納生態補償金共計9000元,用于購買魚苗進行增殖放流,同時支付公告費用,請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對此代為登報道歉。
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黔0502刑初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一、曾某飛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二、吳某紅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三、吳某偉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四、限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在省級以上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國家因恢復受損水產品資源所需費用共計9000元(已履行完畢)。
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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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共同實施故意犯罪,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應依法懲處。且因其行為影響自然生態平衡,造成漁業資源遭受破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賠償。鑒于曾某飛、吳某紅、吳某偉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認罪認罰簽字具結,庭審中具有悔罪表現,系坦白,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對其從寬判處。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所提訴訟請求于法有據,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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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為人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同時,其行為已影響自然生態平衡,造成漁業資源破壞,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為人與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簽訂生態補償協議,探索創新“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的裁判執行機制,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環境安全。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
(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及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9條第1款第八項、第十一項)
編輯 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閆瑋
審核 王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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