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4月24日電(郭其鈺)記者24日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杭州市淳安縣人民法院日前巡回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該案系杭州首例在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因垂釣入刑案。
4月23日,杭州市淳安縣人民法院日前巡回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淳安法院 供圖)
水產種質資源是漁業捕撈、水產增殖養殖和品種改良的生物基礎,被稱為漁業“芯片”。為保護重要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環境,中國自2007年起推進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2009年,杭州千島湖被列入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系該市唯一。保護區面積4908公頃,是黃尾密鲴、蒙古紅鲌等特有物種的天然產床,實行全年全域禁捕禁釣。
此案被告人余某為淳安縣金峰鄉某民宿經營者。2023年1月至2024年7月,余某以攬客獲利為目的,在明知千島湖相關水域為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及禁漁規定的情況下,仍通過找垂釣水域、提早泥鰍打窩等方式招攬客人垂釣,并從中收取垂釣費。
2024年7月20日,余某帶領客人在上述水域非法垂釣翹嘴紅鲌、蒙古紅鲌后返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涉案魚種均為千島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魚種。
法院審理認為,余某以營利為目的,招攬客人在全域禁漁的千島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多次使用釣具實施非法捕撈,漁獲物價值1000元以上,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贓、繳納生態修復金等量刑情節,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余某拘役6個月,緩刑7個月。
4月23日,淳安千島湖畔開展增殖放流活動。(淳安法院 供圖)
“判斷垂釣是否構成非法捕撈,并不僅僅看其使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還事關捕撈的地點和目的。”該案審判長、淳安縣人民法院院長王莉表示,本案被告人無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常年禁釣規定,且漁獲物價值達到入罪標準,本質是以“休閑垂釣”之名行“非法捕撈”之實。
當日,千島湖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巡回審判點同步揭牌。這是淳安縣人民法院成立的首個涉環境資源案件巡回審判點,將通過實踐應用、宣傳普法等方式,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筑牢生態環境的法治屏障。
據了解,淳安當地還開展了增殖放流活動,兩萬余尾赤眼鱒魚苗、鰱鳙魚苗“躍”入千島湖,為綠水青山增添新的生機與活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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