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31期】
4月22日,汝城縣檢察院聯合縣自然資源局開展“世界地球日”主題活動。活動現場,檢察人員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現場答疑等形式,向群眾宣傳公益訴訟制度、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結合汝城縣檢察院近年來辦理的非法采礦、非法捕撈、失火毀林等公益訴訟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講解破壞環境的法律后果,引導群眾樹立法治意識和生態保護觀念。
近年來,汝城縣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強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的協作配合,以法治手段護航綠色發展。
案例1
耕地修復前后對比圖(左為修復前,右為修復后)
宋某某等11人在汝城縣延壽鄉、土橋鎮等地以“清理河道”名義非法采挖石英巖,李某某等3人以“改造農田”名義占用基本農田盜采石英巖,由于長期盜采致使采挖區域耕地損毀、河堤和礦產資源遭到嚴重破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查起訴職責,并同步啟動公益訴訟立案,督促修復6處河堤、4畝基本農田,讓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逐步恢復。
河堤修復前后對比圖(左為修復前,右為修復后)
案例2
袁某某擅自搭接輸電線引發森林火災,導致汝城縣馬橋鎮霞留村“李尊崎”山場過火面積為462.5畝(其中林地面積328畝),直接經濟損失302680元,生態修復費用需226320元。袁某某也因犯失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后續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袁某某失火造成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后生態修復責任未履行完畢。經郴州市檢察院指定管轄,汝城縣檢察院就該案依法向汝城縣法院提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某以勞代償,對失火山場未成林連續撫育三年,并經林業部門逐年驗收合格,若未履行則需賠償68880元生態修復費。汝城縣法院當庭做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判決現場
從個案辦理到長效機制建設,汝城縣檢察院始終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法治力量守護汝城生態屏障。下一步,汝城縣檢察院將持續深化與相關部門協作,凝聚生態保護合力,為建設美麗汝城貢獻檢察力量。
作者:許華盛 鄧百川
編輯:劉泉極
一審:許華盛 二審:歐陽介 三審:羅 敏
汝城縣人民檢察院新媒體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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