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介紹,為貫徹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解釋》規定了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務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
李劍介紹,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是嚴格保護最直接的體現,也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保護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釋》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刑事打擊力度的決策部署,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
一是降低入罪標準。《解釋》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并根據實際降低了標識犯罪以及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
二是增加入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規定。《解釋》結合司法實際,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將“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銷售復制件數量”等規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情形;為依法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針對二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
三是規定從重處罰條款。《解釋》規定了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務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充分發揮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功能。
四是提高罰金適用上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罰金刑的準確適用至關重要。《解釋》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需要說明的是,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持依法嚴格保護,仍然需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一致。”李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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