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閆軼卿
編者按
為了落實國有企業市場化運營機制、充分調動國有企業員工積極性、提高國有企業市場競爭力,國有企業以三項制度改革為核心的用人與分配機制改革在逐步深入?!肮芾砣藛T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三項制度改革中,實現“收入能增能減”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最核心、也是難度最大的人才激勵約束機制。
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收入”是關鍵詞,我們需要厘清“收入”具體指什么?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梳理了組成國有企業“收入”直接相關的三項內容(即“工資總額”、“福利”、“工資內外收入”)和與國有企業“收入”間接相關的三項費用(即“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回看:《國有企業三項制度改革:厘清收入管理口徑(一)》
以上梳理的國有企業“收入”六項內容都是基于“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而言,國有企業還有一部分“沒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產生的費用,即“勞務派遣費”和“勞務費”,這兩項費用是否與國有企業的“收入”有關呢?
一、勞務派遣費
勞務派遣費是指企業(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用于獲取勞務派遣員工的服務,通常包括派遣員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管理費等。
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在實踐中,“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多次被詬病,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指出:“存在著勞務派遣用工管理不規范,部分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比例過高,被派遣勞動者流動率高、權益得不到充分保護等問題。要針對本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現狀,深入分析、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尤其是厘清勞務派遣用工崗位是否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范圍,勞動報酬分配制度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則,勞務派遣用工比例是否偏高,所使用的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具有相關法定資質等問題。”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由于“沒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原因,“勞務派遣費”沒有列入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福利”等收入分配管理機制中,但從國有企業用工管理視角看,“勞務派遣人員”是國有企業勞動用工的一種補充形式,“勞務派遣費”是國有企業人員相關費用的組成部分。從“薪酬”視角看,“勞務派遣費”是企業支付給提供勞動的員工的報酬。
二、勞務費
在國有企業中,勞務費是指企業為了獲取特定服務或勞務而支付給非企業員工的費用。這些費用通常支付給外部服務提供者,如顧問、臨時工、外包服務提供商等。勞務費主要依據國有企業與外部服務提供者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約定。
在實踐中,國有企業勞務人員和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也存在模糊性,正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指出的:“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另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等四項為居民個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strong>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勞務費”也沒有列入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福利”等收入分配管理機制中,但“勞務費”仍有可能是國有企業人員相關費用的組成部分。從“薪酬”視角看,“勞務費”也應是企業支付給提供勞動的員工的報酬。
綜合起來看,與國有企業“收入”直接相關的三項內容(即“工資總額”、“福利”、“工資內外收入”)和與國有企業“收入”間接相關的三項費用(即“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這六項內容都是基于“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全部職工”而言。
國有企業還有一部分“沒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產生的費用(即 “勞務派遣費”和“勞務費”),雖然沒有列入國有企業“收入”,但依據《關于進一步深化中央企業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規定:“
(二)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中央企業應當打破身份界限,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為核心、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市場化用工制度。要依法規范使用勞動合同制、勞務派遣等各類用工,完善管理制度,履行法定程序,確保用工管理依法合規。”以及“(一)加強工資總額能增能減機制建設。不斷完善與財務預算和業績考核目標掛鉤的工資總額預算管理辦法,健全工資效益同向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工資總額與企業效益緊密掛鉤。強化全口徑人工成本預算管理制度體系,逐步將工資總額以外的其他人工成本項目納入預算管理范圍,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
國有企業要對“勞務派遣費”和“勞務費”依法規范、完善管理。
對于是否將三項費用(即“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護費”、“工會經費”)和“沒有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產生的費用(即 “勞務派遣費”和“勞務費”)列入全口徑人工成本預算管理,還需要國企根據實際管理需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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