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在快節奏和高壓力的生活模式下
寵物狗逐漸成為越來越多家庭的精神陪伴
然而
一些不文明、不規范的養寵行為
往往對身邊人造成困擾和危險
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散養“汪星人”致使路人受驚而意外摔傷的案件,這種“無接觸性”的傷害,“鏟屎官”是否需要賠償?我們一起來看看。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張某駕駛摩托車搭乘兒子岑某前往學校,在途經恩平市恩城街道某路段一家店鋪時,店主賴某養在店里的寵物狗突然吠叫并沖出門外,直奔張某和岑某,致使原本正常行駛的張某受驚躲避不及摔倒在地,事故造成張某腰腿部受傷、岑某頭部受傷。
事后,張某立即報警,民警主持雙方調解,但雙方因對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和岑某遂向恩平法院提起訴訟。
賴某辯稱,事發當天涉案狗只沒有與兩原告發生任何碰撞或接觸,與本次事故無直接關系,他不同意兩原告提出的賠償要求。
法院審理
恩平法院審理認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有義務按規定飼養或者管理動物,并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從涉事路段的監控記錄可見,本案事發地點為公共路段,兩原告駕乘的摩托車在路上正常行駛,涉案狗只為中型犬,體型較大,在無人看管和栓繩的情況下徑直沖向兩原告,駕駛員張某受驚駕駛失控才導致翻車摔倒在地,兩原告的受傷與涉案狗只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雖然涉案狗只未接觸到兩原告,但其突然出現并走近的動作,原告張某本能扭轉方向緊急避險是正常反應,被告賴某亦未能舉證兩原告存在其他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被告賴某應對原告岑某和張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恩平法院判決被告賴某賠償原告岑某和張某醫療費用合計3000余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飼養動物侵權在民法規定中屬于無過錯責任,即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無論有無過錯都需要承擔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傷,不僅僅局限于撕咬、抓撓等與他人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一些動物的非攻擊行為譬如吠叫、前撲等行為,也很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進而引發損傷的后果,一旦與他人損傷結構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飼養動物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看管義務,做好安全防范,對飼養動物進行合理的控制和約束,確保在安全范圍內活動,避免對他人造成人身威脅或傷害,也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來源:恩平法院
供稿:陳慧雯、李惠玲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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