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親病危請假去照料
期間還按要求提交病歷資料
公司卻以請假未批為由
認定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嗎?
類似情形下的假勤又該如何處理?
請7天事假照顧病危父親
卻被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被判罰113520元
2022年1月,李某因父親癌癥晚期緊急請假返鄉照料,并通過微信、郵件向公司申請1月24日至30日事假,期間也按要求提交了父親的病歷照片。
同年1月28日,李某的父親不幸病逝,公司卻在當天向李某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李某請假未批不到崗,構成曠工解除了勞動合同。
次日,公司又向李某發送郵件表示將發放喪葬慰問金。
李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公司解除違法,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請假事由正當且符合傳統孝道,公司在明知其父病重情況下仍機械執行制度,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判決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賠償金113520元。
網友熱議
該案很快引起大量網友關注,并升至熱搜第二。
評論區網友的態度出奇一致。有人在評論區高呼判得好,認為該公司的做法太不人性化,必須避雷。
有人認為公司因小失大,本來只是員工正常請假,非要違法辭退,最后還得賠償。
新聞多看點
在類似情形下,勞動者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是嚴格遵循公司請假程序,保留書面或電子請假申請、審批記錄、溝通郵件、聊天記錄等證據;二是與公司保持溝通,及時同步信息,如病歷、手術通知單等資料,證明情況真實性。
志玲查詢發現,此前也有類似事件發生。
2021年12月20日,汪某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汪某擔任財務經理一職,工資稅前2萬元。工作期間,汪某因其父親患顱內惡性腫瘤,向某公司提交請假申請,至大連陪護父親手術。
汪某于2022年8月1日至8月2日申請年假2天,請假原因為家人住院手術陪護,某公司相關人員同意批準;2022年8月3日至8月12日申請事假8天,請假原因為家人住院手術陪護,某公司相關人員同意批準。
因汪某父親手術后未完全清醒、還需要陪護,汪某遂于2022年8月15日申請事假5天,請假時間為2022年8月15日至8月19日,但某公司未予批準。汪某繼續在大連陪護父親,未到公司上班。
根據汪某提交的其父親住院病歷,顯示汪某請假事由均屬實。同時,根據汪某提交的與公司上級的部分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記錄內容,顯示2022年8月1日至8月18日請假期間汪某通過線上協助辦公。
2022年8月25日,某公司向汪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鑒于汪某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9日連續曠工5天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管理制度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自2022年8月25日起解除與汪某的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后認為,汪某因父親患病進行手術需回家照顧為由向某公司申請事假,該情形既是處理家庭事務,亦屬盡人子孝道,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的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同時,汪某按照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符合公司要求,體現了對公司勞動秩序的維護和規章制度的遵守。某公司應對此給予充分的尊重、理解和寬容,然某公司對汪某之請假申請不予批準,顯然不近人情,亦有違事假制度設立之目的。某公司以汪某存在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制度、嚴苛施行用工管理的行為,顯屬不當,屬于違法解除,應向汪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某公司構成違法解除,需向汪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4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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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my19lou)綜合整理自大參考、網友評論、人民法院報、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等
編輯:花花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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