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在甲辰,時維臘月,豫州鄭州有女主播范氏,年四十有三,以熒屏傳藝為業。
嘗有粉賈生者,年逾知命,素慕其容,屢贈金帛以表傾慕,然情愫暗生,終致齟齬。
是年臘月十二,二人會于管城經開區梅香路,因一機緣相爭,竟至動武。
《刑案紀略》云:"賈生忽扼范氏肩,推撞于車轅,范氏唇為所嚙,血濺五步。"
時值辰時,行人驚避,巡警聞訊,逮賈生,杖笞七日,罰金二百。然其于囹圄將入之際,忽作手札一通,文曰:"吾與范氏因機緣相爭,推其于車,致唇破血流。愿償十'萬'銀,以療瘡痍,慰其神傷。"
然"萬"字草書,形近"五",遂成訟案關鍵。
范氏傷處,醫案詳載:"下頜軟腫如卵,唇裂見骨,縫針四枚,瘢痕蜿蜒若蜈蚣。"自此熒屏停播凡六周,日損金帛二千三百,兼之觀者星散,聲名受損。遂持賈生手札訴于堂前,索十萬償銀。
賈生遣訟師抗辯,詭稱:"此乃推搡偶發,非吾獨傷。且二人素有私情,皆因機緣而起。"更指手札文字多謬:"'愿償'實為'原意','十萬'應為'十五'。"
《訟案新編》載:"訟師抗辯時,引《周禮》'二罪俱發'之說,謂傷情輕微,賠償當減。又引《說文解字》,謂'萬'字古體作'蠆',形近'五',乃文字訛變之證。"
然范氏泣陳:"十五錢豈足療此大創?若然,何須筆墨為證?此乃狡詐欺民之術!"
觀此案,有三惑焉:
其一曰"字謎司法"。昔者倉頡造字,"馬"頭"鳥"足,皆有定法。今觀賈生手跡,"萬"字末筆如刀劈斧斫,雖稍似"五",然觀其平素筆跡,數字書寫規范達九成二(引自),此字獨異,豈非刻意為之?昔有張旭醉書"千里"作"重山",然此乃藝術通變,豈可比于訟棍玩法?
其二曰"價值倒懸"?!毒耪滤阈g》云:"黃金方寸,其重一斤;白銀方寸,其重一十四兩。"今傷者唇膚之創,醫家估其修復費六萬八千(引自),而訟者竟貶為十五錢。昔管仲論市,言"黃金刀幣,民之通施",今十五錢尚不購一貼創膏,豈非顛倒陰陽?
其三曰"情法相纏"。賈生自陳與范氏有私,然《唐律疏議》有云:"良賤相犯,以凡人論。"今雖時移世易,然借私情而求減罪,實壞綱紀。昔有武松殺嫂,雖因私憤,然證物昭然,終得法外開恩;今此案若因字跡模糊而輕縱,恐開惡例。
《法學新論》載:"此案暴露三大司法盲區:一者電子證據存證難,二者精神損害賠償認定標準模糊,三者網絡虛擬關系法律定性缺失。"
觀賈生手札,雖為白紙黑字,然語義詭譎,實乃利用文字游戲踐踏契約精神。昔孔子云:"名不正則言不順",今"十萬"變"十五",豈非"正名"之失?
《直播行業白皮書》統計:乙巳年,主播遭粉絲越界者四成六,然平臺預警機制僅一成二。
此案亦揭行業痼疾:禮物打賞虛實難辨,線下糾葛處理無章,若長此以往,恐令熒屏生輝反成禍端。
妮妮曰:"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今觀此案,賈生為十五錢損十年自由,范氏為方寸之傷失萬千財帛,豈非"利令智昏"之明證?
然法律的天平上,終究要稱出良心的重量,或可效法包公斷案,以"灰闌記"之法,令二人各執一詞,觀其情態,察其辭色,或可得真相于微末之間。
《訟案余韻》云:"此案雖小,可窺世相。今人動輒以'諧音梗'戲弄律法,以'文字戲'逃避責任,實乃文明之恥。愿立法者明察秋毫,使奸宄無所遁形;愿執法者剛正不阿,令公平昭然若揭。如此,則熒屏可凈,網絡能安,方不負圣人制字立法之初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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