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欒海明
4月24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通報會。會上,濟南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劉念波發布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某四號”雕塑著作權案。
鄭某是《某四號》雕塑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鄭某發現某酒店在其大堂擺放與《某四號》實質性相似的雕塑,主張某酒店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在其商業項目中仿制、陳列鄭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其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某酒店辯稱該雕塑是購自案外人,且已支付合理價款,對該雕塑是否侵權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雕塑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將其放置在酒店大堂進行公開展覽,未對作者進行署名,并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中發布包含該雕塑的照片,侵害了原告的展覽權、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并非專業的藝術品收藏、展覽機構,對雕塑類美術作品的鑒別力有限,對其注意義務不宜施以過高的要求。被告購得被訴侵權雕塑的行為系正常的交易行為,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于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
“著作權法中僅規定發行權、出租權可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對于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否適用并未明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為過錯、損害和因果關系。存在過錯與否不影響著作權侵權認定,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需以存在過錯為前提。”劉念波表示,能夠證實侵權人對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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