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網友咨詢:
試用期結束后,公司不給轉正怎么辦?
王藝樺律師解答:
1、勞動者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了解不轉正的具體原因,并嘗試尋求解決方案。
2、申請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申請勞動仲裁。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給予轉正或相應的賠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尋求法律援助。
王藝樺律師補充:
試用期內,員工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這種解除是合法解除,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如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則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或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補發自違法解除之日至恢復勞動關系之日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王藝樺律師
女,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系安徽克群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銅陵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銅陵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王藝樺律師理論功底深厚,辦案經驗豐富,執業十余年承辦了大量訴訟及非訴訟業務,并擔任多家機關、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以辦案細致、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獲得委托人及顧問單位一致好評。擅長婚姻家庭遺產繼承、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刑事辯護等領域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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