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非法侵入住宅罪與以非法侵入住宅為手段的其他犯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侵害被害人住宅的居住安寧和隱私權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如果非法侵入住宅不是目的,而是實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為,如入戶搶劫、入戶盜竊、入戶強奸等,應以目的行為吸收手段行為從一重處罰,通常按照目的行為定罪,如定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未經允許進入親屬住宅的能否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只要行為人不是單獨或者共同在住宅內居住,不論住宅內的主人是親屬還是陌生人,未經允許進入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均應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司法實踐中使用"軟暴力"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存在為索取債務或者實現非法利益,對他人住宅進行長時期滋擾或滯留等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屬于作為犯罪還是不作為犯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進入住宅是否經由主人同意或法律授權,其犯罪形態有以下兩種:
第一,作為形態,即未經法律授權或者住宅主人允許而進入住宅的,該犯罪是行為犯,只要侵入他人住宅即構成本罪,侵入時間的長短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二,不作為形態,即有權進入住宅后,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這是繼續犯,此時需要給行為人一定的時間退出住宅。如果行為人持續在住宅內滯留而拒不退出的,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這里的"要求退出",應當是明示的。若僅以暗示的方式要求退出,行為人沒有退出的,不構成拒不退出,也就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與非法搜查罪的區別在哪里?
兩者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和隱私權,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犯罪對象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住宅,而非法搜查罪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和住宅。
第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形態有作為形式和不作為形式(經主人要求拒不退出),而非法搜查罪只能是作為形式。
六、非法侵入住宅罪與侮辱罪的區別在哪里?
非法侵入住宅罪與侮辱罪一般不宜混淆,但是以侵入住宅停放尸體的行為意圖侮辱他人的,則涉及兩罪的區分。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將抬尸侵入他人住宅擺放的行為認定為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其目的是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如果不具有上述主觀目的,則不能成立侮辱罪。因停尸行為嚴重侵犯了住宅的安寧,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
七、如何理解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
對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住宅"界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入戶搶劫"的解釋,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歌廳業主的住處、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這里的"住宅"是指他人的住宅,即行為人不在住宅內單獨或者共同居住或生活。如果將住宅出租的,住宅的所有權雖未發生改變,但居住權和使用權已經移交,住宅主人未經居住者和使用者的允許而進入住宅的,同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法律規定,這里的"住宅"既可以是有人居住的"住宅",也應當包括無人居住的"住宅"。非法侵入商場柜臺、機關辦公場所等地,不能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這些地方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可按其他犯罪定罪處罰,如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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