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假借合同糾紛“逃廢債”被追刑責(主題)
王某虛假訴訟案始末(副題)
法治日報記者 董凡超
2021年1月,某水電公司因未按時償還某銀行貸款,被某銀行起訴至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法院判決某水電公司向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4200萬元,銀行對已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后,某銀行向甘南州中院申請執行,經法院委托評估,某水電公司已抵押財產評估值為1.18億元。
在該案執行過程中,2021年11月,案外人王某提出執行異議,認為其對涉案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2021年12月,甘南州中院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同月,王某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22年4月,甘肅高院駁回王某的復議申請。
在申請復議期間,王某于2022年3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將某水電公司起訴至舟曲縣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結算書》等證據。同年5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王某與某水電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由某水電公司向王某支付工程款1.212億元,違約金1000萬元;如果未能按時支付,王某可對剩余款項全額申請執行;王某對某水電公司承建的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舟曲縣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
2022年6月,王某依據民事調解書向甘南州中院提出參與執行分配申請,請求參與并優先分配某水電公司拍賣所得價款1.212億元。
2022年8月,某銀行向檢察機關舉報某水電公司涉嫌虛假訴訟。舟曲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該案后,刑事、民事檢察部門檢察官組成聯合辦案組,形成查辦虛假訴訟合力。通過民事監督,發現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
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辦案團隊多次提前介入案件,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最終查明王某的父親為躲避銀行債務,隱瞞其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事實:王某的父親指示王某與石某(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簽訂虛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以此提起執行異議、駁回后提起復議,影響案件執行,侵害銀行4200萬元債權的實現。后指使王某以虛假的《工程施工合同》《結算書》捏造事實提出民事訴訟,取得民事調解書,將公司財產“合法”轉移至王某名下,導致銀行不能通過訴訟收回貸款。
2023年7月11日,縣公安局以王某、王某的父親、石某涉嫌虛假訴訟罪移送舟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23年8月7日,舟曲縣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23年8月28日,舟曲縣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對王某、王某的父親、石某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2023年9月1日,舟曲縣檢察院針對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民事調解書,向舟曲縣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舟曲縣法院采納《再審檢察建議書》,對該案涉及的民事案件啟動再審程序,于2023年10月12日,撤銷原民事調解書。該起虛假訴訟刑事案件入選甘肅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十大優秀案例、民事監督案件入選甘肅省檢察機關第一批民事虛假訴訟監督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打擊通過虛假訴訟逃廢債典型民事案例。
據舟曲縣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洪小平介紹,這起案件是典型的為逃避法定義務而與親屬之間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民事糾紛,以獲取法院調解書參與到另案執行分配,達到稀釋執行款,完成非法利益轉移的虛假訴訟案件。檢察機關制定周密調查計劃,搶抓時機尋找突破口,通過調閱法院卷宗、詢問相關當事人、復制抵押物清單、現場走訪查看抵押物等手段,查清了王某及其父親同某水電公司簽訂虛假的《工程施工合同》,達到排除償還銀行貸款目的的事實。檢察機關以監督的主動性、精準度和實效性挽回了當事人巨額經濟損失。同時,通過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促成人民法院迅速啟動再審,撤銷原調解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及時對王某等三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取得關鍵性口供,推進案件辦理,架起刑民聯動監督橋梁。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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