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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24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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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上午,濟南中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通報會。濟南中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洪偉出席會議,通報了2024年度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劉念波通報了2024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濟南中院宣傳處處長許輝主持新聞通報會。人民網、新華網、山東商報、濟南日報、齊魯晚報、山東法制報、濟南電視臺、大眾網、新黃河、愛濟南等20多家駐濟新聞媒體應邀參加新聞通報會。



2024年,濟南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450件、審結案件7143件,其中跨區域受理涉專利、植物新品種等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共813件,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不斷發展邁進。

所發布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包括“某某四號”雕塑著作權案、“某吒”美術作品案、惡意注冊涉“某某特工”商標不正當競爭案、“永某”字號不正當競爭案、“某航”馳名商標案、“某成型機”發明專利權案、“輪某49”植物新品種權案、“益某舒”專利藥品技術合同案、“某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行政裁決案、趙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案,涉及專利、植物新品種、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等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均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及較大社會影響。

2024年濟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亮點工作及舉措:一、筑牢政治忠誠,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全面清理知識產權訴前調解“蓄水池”案件,非法定事由訴前調解超期案件實現動態清零。二、立足主責主業,打造司法保護優選地。先后審理了“中國重汽”“旺旺”“銳澳”等知名品牌案件。“氣化爐實用新型專利權屬案”“路由器發明專利侵權案”入選最高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純棉柔巾裝潢案”入選最高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濟麥22植物新品種權案”入選第四批人民法院種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實現連續三年三起案件入選。三、持續完善機制創新,提升司法保護水平。加強府院聯動,與農業、版權、市場監管等部門召開座談會議,對濟南、聊城、濱州等地10起行政調解案件進行司法確認。邀請技術調查官專題座談,有效提升技術事實認定水平。堅持“智能化審判”理念,適用“智能3D證據”完成建模300余件次。四、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開展“一對一”法治體檢活動,走訪綠動氫能科技公司、比亞迪產業園等高科技園區,提出風險防范體檢報告。與市法學會、起步區共同舉辦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組織開展“中國農民豐收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列活動,走訪山東農業大學、泰安市農業科學院、國家農作物品種展示示范中心,調研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邀請駐濟種業公司觀摩涉農知識產權案件庭審,在全省法院種業司法保護會議上作典型發言,制作《麥子熟了》種業司法保護宣傳短片,提升種業司法保護意識。五、加強隊伍建設,打造專業化審判鐵軍。2024年全市知識產權審判隊伍有1個集體和3名個人受到省級以上表彰表揚,撰寫的《合肥某種業公司訴某農資中心分裝銷售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案例在《應用法學研究》刊發。

下一步,濟南法院將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以及上級法院的各項部署要求,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審判質效,為加快新時代社會主義現代化強省會建設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2024年度濟南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件

01.

“某某四號”雕塑著作權案

原告:鄭某

被告:某酒店

【案情摘要】鄭某系《某某四號》雕塑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鄭某發現某酒店在其大堂擺放與《某某四號》實質性相似的雕塑,主張某酒店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在其商業項目中仿制、陳列鄭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侵害其著作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某酒店辯稱該雕塑系購自案外人,且已支付合理價款,對該雕塑是否侵權不知情。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雕塑與涉案權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將其放置在酒店大堂進行公開展覽,未對作者進行署名,并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中發布包含該雕塑的照片,侵害了原告的展覽權、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被告并非專業的藝術品收藏、展覽機構,對雕塑類美術作品的鑒別力有限,對其注意義務不宜施以過高的要求。被告購得被訴侵權雕塑的行為系正常的交易行為,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于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維權合理開支5000元。

【典型意義】著作權法中僅規定發行權、出租權可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對于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能否適用并未明確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為過錯、損害和因果關系。存在過錯與否不影響著作權侵權認定,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需以存在過錯為前提。能夠證實侵權人對著作權侵權行為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02.“某吒”美術作品著作權案

原告:某影業公司

被告:某食品公司

【案情摘要】某影業公司系某電影角色之“某吒”美術作品的合法權利人。某食品公司委托生產的鍋巴產品正面印有類似“某吒”電影角色形象圖案,包裝正面背景及后面左下角均有“某吒”藝術字樣。某影業公司認為該行為侵犯了“某吒”角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訴請法院判令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中卡通形象在整體色彩搭配、衣著、眼睛比例、火焰標記等方面與某影業公司主張權利的“某吒”角色美術作品獨創性的表達部分基本相同,僅在牙齒等細節上存在些許差異,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某吒”美術作品的復制權和發行權。尤其被訴侵權產品的包裝標注了與電影中“某吒”藝術字相近似的字樣,更彰顯攀附意圖。經調解某食品公司承諾停止侵權并賠償了某影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典型意義】隨著“某吒”等系列動畫電影的持續火爆,圍繞知名IP“蹭名牌”、“搭便車”的行為層出不窮。本案警醒各商事主體,應誠信守法經營,尊重他人知識產權,使用他人知名IP要獲得授權許可,攀附搭車行為要不得。

03.

惡意注冊涉“某某特工”商標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某體育科技公司

被告:某知識產權公司、某信息技術公司

【案情摘要】某體育科技公司系“某某特工”商標權利人,在青少兒運動培訓方面擁有較高知名度。某信息技術公司委托某知識產權公司先后申請注冊16枚與案涉“某某特工”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中7枚與“某某特工”商標國際分類相同。某體育科技公司認為前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信息技術公司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某知識產權公司作為商標代理機構,為某信息技術公司多次申請注冊與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構成幫助侵權。法院綜合考慮某體育科技公司及其商標知名度、維權成本以及該侵權行為性質等因素,判決某信息技術公司、某知識產權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某體育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6萬元。

【典型意義】超出經營范圍批量申請注冊與同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又無正當使用意圖,系惡意注冊商標行為,該行為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發揮兜底作用,對違背商業道德搶注商標的不誠信行為予以制裁。

04.

“永某”字號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永某超市公司

被告:永某運輸公司

【案情摘要】永某超市公司成立于2001年,永某運輸公司成立于2004年。永某運輸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劉永某自1997年10月6日開始從事汽車貨物運輸業務,于2003成立永某科技快運服務部,劉永某使用其姓名“永某”作為企業字號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先企業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企業名稱在被告所在地汽車運輸業務領域的影響力較小。被告以“永某”作為企業字號從事普通貨運經營早于原告永某超市公司進入被告所在地市場的時間,被告使用劉永某姓名“永某”作為企業字號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不存在仿冒意圖,屬于善意使用。被告與原告的主營業務、經營地域等均存在較大差異,不會引人誤認為是原告的服務或者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對原告主張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認定是否侵害在先字號,應綜合考慮權利人的在先字號是否具有一定影響以及被訴侵權人使用該字號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及合理性。若被訴侵權人在開始使用涉訴字號進行經營時,權利人的字號在被訴侵權人經營地域及領域尚不具備一定影響,且被訴侵權人的使用行為具有正當性及合理性時,被訴侵權人使用該字號并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05.“某航”馳名商標案

原告:某航空公司

被告:甲酒業公司、乙酒業公司

【案情摘要】某航空公司系“某航”商標權利人,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9類,包括運輸;貨運;旅客運輸等。甲酒業集團公司生產、銷售的多款白酒產品內外包裝上標注了“某航”(繁體)“貴州某航”“某航天香”字樣,其中一款產品外包裝還標注了乙酒業公司的企業名稱。某航空公司主張被告使用“某航”(繁體)等標識的行為侵害了其馳名商標權利,請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涉案商標顯著性極強,知名度較高,經長期宣傳使用,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應作為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被訴侵權產品顯著位置分別標注了“某航”“某航”(繁體)“貴州某航”(繁體)標識,屬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原告已經注冊的涉案“某航”馳名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淡化原告在“空中運輸”等服務上與“某航”商標已經建立起來的穩定聯系,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甲酒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0萬元,乙酒業公司在2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權利人享有的商標核定使用類別與被訴侵權產品不相同也不類似時,權利人主張商標馳名并請求跨類保護的,法院有必要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相關公眾的知悉程度等因素,準確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和保護的法律定位,有效遏制了“搭便車”“傍名牌”行為。

06.“某成型機”發明專利權案

原告:某機械株式會社

被告:某科技公司、某藥業公司

【案情摘要】某機械株式會社系“某成型機”發明專利權人,其認為某科技公司制造和銷售,某藥業公司使用的吹瓶模具落入了其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某藥業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比,雖然存在一定區別,但二者技術手段基本相同,實現的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并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以實現這種替換,構成等同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某藥業公司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已支付合理對價,盡到了謹慎審查義務,屬于善意使用者,無需停止使用、銷毀被訴侵權的產品及賠償損失。遂判決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某機械株式會社損失100萬元。

【典型意義】等同技術特征的認定要判斷被控侵權技術特征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并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即能聯想到的特征等方面綜合認定。侵權產品使用者和上游制造者均作為被告參與訴訟時,合法來源成立的情況下,作為善意使用者不承擔責任,原告維權全部合理開支應由制造者承擔。

07.

“輪某49”植物新品種權案

原告:某種業公司

被告:劉某某

【案情摘要】某種業公司系“輪某49”植物新品種權的被許可人。其取證人員從劉某某處購買“輪某49”小麥種子時劉某某稱其所銷售的為“自己種的輪某49麥種”,劉某某出具收款收據顯示“今收輪某49麥子款”。經檢驗,上述取證購買的種子與對照樣品“輪某49”未能檢測出位點差異。某種業公司認為劉某某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請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劉某某辯稱其所銷售的為其種植后收獲的糧食而非種子。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稱為“輪某49”,與授權品種相同,劉某某亦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的品種為“輪某49”,應認定被訴侵權品種繁殖材料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劉某某雖抗辯稱其銷售的是糧食而非種子,但在案證據顯示劉某某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自稱其銷售的為自己種的麥種,故其抗辯不能成立。劉某某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繁殖、銷售“輪某49”的繁殖材料種子,構成對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侵犯,判決劉某某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種子并賠償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8萬元。

【典型意義】對于小麥此類植物體,其既是品種權的繁殖材料又是收獲材料。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物為收獲材料而非繁殖材料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第九條規定,應當由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被訴侵權人無法有效證明被訴侵權物為收獲材料的,應認定其生產、繁殖、銷售的為繁殖材料,構成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

08.

“益某舒”專利藥品技術合同案

原告:某藥業公司

被告:某藥物研究所、某生物公司

【案情摘要】原、被告簽訂《合作產業化協議書》,約定被告以其獨家專利中藥產品益某舒顆粒與原告合作生產藥品。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提供中藥顆粒劑生產條件。但被告自2017年未再繳納專利年費,致使案涉發明專利權被終止,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抗辯益某舒顆粒于2015年進入《中國藥典》,藥典標準高于案涉專利的技術標準,原藥品專利已失效,故未再繳納案涉發明專利年費。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藥品發明專利包括益某舒顆粒的制備方法和質量控制技術,比對納入2015年中國藥典益某舒顆粒的技術方案,其中制備方法部分無明顯差異,但質量控制技術部分僅是對部分藥物成分的鑒別增加了個別檢測指標或對照品,即系在專利質量控制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進行部分完善而非全面更替,故被告主張納入藥典后案涉發明專利已經實質失效不能成立。被告構成根本違約,故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協議。

【典型意義】藥品專利保護具有的獨占性,可體現為對市場利益的壟斷,對創新藥品的生產、銷售具有重要意義。藥品專利的相關技術方案雖納入藥典,但在藥典技術方案僅系對專利技術方案部分完善而非全面替代的情況下,藥品專利技術方案不會實質性失效。被告系藥品專利權人作為技術合作的技術投入方,因其未能及時繳納年費造成藥品專利效力終止,影響技術合作合同目的實現,原告作為技術使用方有權解除合同。

09.

“某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行政裁決案

原告:外國某設備和運輸公司

被告:某市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某機械配件公司

【案情摘要】外國某設備和運輸公司系涉案“某滑軌組成的軌條”發明專利權人,因與第三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某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處理請求。某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裁決第三人專利侵權行為不成立。外國某設備和運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裁決。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從現場勘驗取回的零部件比對結果,爭議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與某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涉案產品不具備相關技術特征的判定不同。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裁決并判令某市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典型意義】涉外專利行政判決的公正、公開與透明,有助于提升國內外當事人對司法體系的信任,增強跨國企業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信心,推動技術創新。本案的判決彰顯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防止行政裁決因技術誤判損害權利人利益,統一了行政審查和司法侵權判定中的法律適用標準。

10.

趙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某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劉某某、林某

【案情摘要】被告人趙某、劉某某購買某知名品牌的二手機頂盒和假冒該知名注冊商標的機頂盒新外殼,在未經品牌官方授權的情況下,趙某安排人員通過刷機更改機頂盒系統和界面等,更換帶有假冒該商標機頂盒外盒,配上配件并貼上標簽,裝入帶有假冒該商標的新包裝盒內對外銷售。被告人林某明知趙某、劉某某制售假冒注冊商標的機頂盒,仍向其出售假冒該商標的包裝盒、標簽。趙某、劉某某非法銷售金額總計119萬余元,林某非法銷售金額共計16萬余元。公訴機關以趙某、劉某某、林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內容】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劉某某、林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在綜合考量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所起作用的情況下,依法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典型意義】對于我國高新科技企業而言,其注冊商標不僅是品牌價值的載體,也是技術研發與市場投入的成果體現。法院對此類假冒商標行為的刑法打擊,直接保護了企業知識產權,維護了通信秩序,體現了對數據網絡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全面保障。

來源丨濟南知產法庭

編輯丨侯樂鑫

審核丨許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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