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網友咨詢:
什么情況下 保證人不用再承擔保證責任?
劉珊珊律師解答:
1、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劉珊珊律師補充: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從主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給予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之后,如果主債務人仍未清償主債務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此時保證人也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劉珊珊律師
上海市建緯(濟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十余年上市公司法務工作經驗,現服務于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為企業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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