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在小區內違反規定亂扔垃圾,業委會成員在業主群中進行了視頻曝光,這種行為合理嗎?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
資料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業委會成員曝光亂扔垃圾業主被起訴
郭某家住重慶市南岸區一小區,今年初,她所在小區業主群內有業主發出兩張小區10棟樓外的景觀垃圾箱(非生活垃圾分類箱)旁堆有大量垃圾的照片,并指出經常有人在該處違規扔垃圾,要求查監控。群內的小區業委會成員周某看到后回復:“已轉物業查監控。”
隨后,周某在群內發布了兩段監控視頻,視頻內容涉及郭某和其女兒將三袋垃圾丟在了該景觀垃圾箱旁,視頻可以清晰地看到兩人的正面照。
視頻發布后,郭某在群內表示不滿,認為周某未將她與未成年女兒的視頻打碼就發至有400多名成員的業主群中,侵犯了二人的名譽權。于是,郭某母女將周某、小區業委會及物業公司訴至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內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及維權成本合理開支6000元。
法院判決:業委會正當履職行為,不構成侵權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小區10棟負一樓車庫入口設有四個生活垃圾分類箱,小區業委會制定的小區管理規約明確規定,小區內應當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亂丟垃圾。有上述行為發生時,業主有權舉報、投訴,業委會及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進行小區內通報。該管理規約根據相關規定已進行備案。
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作為小區業委會委員,以業委會的名義向物業公司調取監控視頻并發至業主群內,是為小區公共利益而履行輿論監督行為。雖然,周某將視頻未經打碼便直接發出確有不當之處,但該視頻是公共場所拍攝,并未涉及二原告隱私,且周某未捏造、歪曲事實和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二原告的名譽,被告的行為未侵害二原告的名譽權和隱私。
小區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向業委會提供亂丟垃圾監控視頻屬于正當行為,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郭某母女的全部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應當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十三)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投訴、舉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并將勸阻、制止情況存檔保留;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通報,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因上述行為導致他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觀點】
本案中,郭某亂丟垃圾的行為本身存在過錯,若不允許他人評判、批評,則不能彰顯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業委會代表著全體業主的利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均有責任和義務勸導、阻止小區的不文明行為,維護社區的和諧以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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