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聯合推出“法援幫‘寧’答”欄目,精心選取市民關注度較高、咨詢較多的典型案例深入講解,以期讓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群眾,持續傳遞司法溫情。
咨詢案例
來訪者張女士咨詢,她在一家瑜伽館辦理了年卡會員,并充值5000元。經約定,會員卡有效期為1年,期間可無限次參加課程。
辦卡后不久,張女士因工作調動需搬離上海,無法繼續參加課程,她要求瑜伽館退還剩余未消費的余額。
然而,瑜伽館卻以“會員卡”背面印有“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為由拒絕退款,并稱張女士因個人原因導致無法消費,責任應自行承擔。那么,張女士可以追回剩余錢款嗎?
問: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接受服務,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瑜伽館退還剩余費用?
答:預付卡的本質是消費者基于對商家的信任,而預先支付的費用,若商品或服務未實際提供,商家應退還相應款項。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問:瑜伽館以“會員卡”背面印刷的“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為由拒絕退款,是否合法?
答:該行為不合法,不能以格式條款免除商家的退款義務。
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消費者對預付式消費享有自主選擇權,商家不得通過不公平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退費權利。即使消費者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接受服務,商家也應根據未履行服務的比例退還相應費用。若商家拒絕退款,消費者可通過協商、投訴或訴訟等途徑維權。
法援律師建議
1. 辦理預付卡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關注退費規則。
2. 消費者要保留繳費憑證、合同等材料,作為維權證據。
3. 遇到糾紛時,消費者和商家要優先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及時投訴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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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于長寧區法律援助中心及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顏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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