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4日訊 近日,泰安交警曝光了一起交通事故:在泰安天燭峰路,一輛醉駕轎車“追尾”一輛違停電動汽車,究竟誰是誰非?
案例回顧
一小型轎車沿天燭峰路行駛,撞上了停放于機動車道內的小型電動汽車尾部。
經檢測,小型轎車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為248.5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小型電動汽車停放于機動車道內,擾亂正常交通秩序,屬違法停車。
小型轎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小型電動汽車駕駛人未按規定停放車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在此提醒大家,飲酒后駕駛不僅會面臨法律的制裁,還嚴重威脅著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希望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切勿抱有任何僥幸心理。此外,車輛停放也請務必規范停車秩序,不要隨停隨放。
閃電新聞記者 王迅 泰安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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