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附錄、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等文件均有提到“中間品”,但無定義。對于很多無菌醫療器械生產而言,零部件常是外購的,這些外購零部件或規定在相同潔凈車間環境下生產;或規定經過清潔處理后,方可在企業潔凈生產環境下進行組裝,外購的零部件屬于“中間品”嗎?此外,企業自制的零部件,工藝流程規定在非潔凈車間內生產,由于生產節拍的關系,會提前生產檢驗后入原材料倉庫。生產時從倉庫領料,經過清潔后再在潔凈生產環境下與外購零部件進行組裝,此類自制零部件屬于“中間品”嗎?
中間品通常是指原、輔料經過加工,但未完成整個加工工序的產品。直接外購的零部件不屬于中間品,因為此類零部件未經過企業自身加工。但是如果零部件在企業又進行了相應加工,但未完成所有的加工工序,那么這樣的“產品”就應視為中間品。
答
問
委托方擁有全項目的成品檢驗能力,是否可以由委托方進行成品檢驗,受托方的生產放行認可委托方的檢驗報告?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按照委托生產實際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明確雙方在產品生產的全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有效銜接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的要求。
答
問
一個無菌醫療器械產品是終端滅菌,滅菌方式為濕熱滅菌,該產品采取委托生產方式進行生產,但是受托方不具備產品滅菌的能力。產品的終端滅菌是否可以由委托方進行?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要求,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條例規定、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生產醫療器械。從事醫療器械生產活動的,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要求。如題中所述,企業自行對產品進行滅菌,企業可按照實際委托情況與受托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受托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強制性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和委托協議組織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委托方與受托方應建立有效銜接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答
來源:國家藥監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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