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擔保合同的簽訂時間早于主合同的,是否有效?
擔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簽訂不違反法律規定,擔保合同效力應結合擔保的主債權是否明確、特定進行審查。
閱讀提示:
如果擔保合同的簽訂時間早于借款合同簽訂時間,擔保人能否以此為由主張免除擔保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對將來債務提供擔保,法律并沒有規定擔保合同所擔保的主債務必須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
案件簡介:
1、2016年4月26日,華建公司與準神公司、李拉柱簽訂《項目合作框架合同》,約定華建公司向準神公司提供不超過2億元的貸款,期限24個月,貸款利率15%,李拉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2016年7月14日,華建公司、準神公司與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簽訂《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華建公司委托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向準神公司發放2億元貸款,期限至2018年7月13日。李拉柱、萬達公司分別與華建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協議》,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眾錦公司與華建公司簽訂《委托貸款抵押合同》,約定以商業用房提供抵押擔保。
3、華建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9月14日分別發放1750萬元和1300萬元借款,合計3050萬元。準神公司收款后委托銀行將款項支付至關聯方易路公司賬戶。
4、之后,華建公司起訴要求準神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李拉柱和萬達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2019年9月2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準神公司償還借款本金30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李拉柱和萬達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準神公司、李拉柱和萬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6、2020年6月5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變更了利息的計算方式,維持了一審判決中李拉柱和萬達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項。被告準神公司、李拉柱和萬達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7、202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李拉柱、萬達公司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案涉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建公司與準神公司、李拉柱、萬達公司、眾錦公司及第三人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簽訂有《項目合作框架合同》《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保證擔保協議》《委托貸款抵押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視為合同合法有效。且在上述合同簽訂后,成都銀行西安分行履行了放貸義務,準神公司也實際收到了共計3050萬元貸款,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了真實的借貸關系。準神公司主張實際用款僅為110萬元,借款并未全部實際發生屬虛假訴訟,其提交的在成都銀行西安分行的交易明細,在一審庭審已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并沒有被法院采信,其也沒有證據證明轉給易路公司的工程款與本案借款是同一款項,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具有事實依據。準神公司、李拉柱、萬達公司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擔保合同簽訂時間在主債務合同簽訂之前,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證擔保協議》沒有載明簽訂日期,雙方當事人認可《項目合作框架協議》及《保證擔保協議》簽訂在先,《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在后。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對將來債務提供擔保,法律并沒有規定其擔保的主債務必須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雖然《保證擔保協議》對主合同約定不明,但根據華建公司與準神公司、李拉柱三方簽訂的《項目合作框架合同》第三條約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李拉柱應簽署《保證擔保協議》,同時促成萬達公司簽署《保證擔保協議》,雙方共同對華建公司代表契約型基金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的全部融資本金及融資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物保險費用、資產管理人及委托貸款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承擔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華建公司要求李拉柱、萬達公司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準神公司、李拉柱、萬達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案例來源:
《李拉柱、神府萬達精煤運銷有限責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27號]。
實戰指南:
1、《民法典》在最高額擔保制度下允許當事人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但就將來債權能否設定普通擔保,仍是尚未規定的空白。在本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律并沒有規定其擔保的主債務必須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經存在”為由,認定案涉擔保合同有效。根據類案檢索,提前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還需滿足“主債權明確、特定”之條件。例如在(2020)最高法民申2144號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承諾書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確、特定的,因此認定了擔保合同是有效的。多數案例也支持當事人可以為將來債權提供擔保,將來債權能否作為擔保對象,關鍵在于符合擔保從屬性原則,而擔保從屬性進一步要求主債權的特定化。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提前簽訂擔保合同時,可以在框架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的合同目的,且將來債權的具體限額和范圍在合同中明確。有條件的還可以在面簽擔保合同的過程中進行錄音錄像,在影像記錄下介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基本情況,如擔保的范圍、期間、債權的范圍、期間等基本要件。如果將來發生的債權無固定數額的,債權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指向和計算方法。總之要確保將來債權具有相對確定性,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擔保合同不成立。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2、《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保證人出具保證書早于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案例一:《陳志強、棗莊開元鳳鳴山莊商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144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陳志強主張《承諾書》簽訂時間早于案涉借款合同簽訂時間,主債權尚未明確,因而保證合同未成立。第一,保證人出具承擔保證責任的承諾書早于借款合同,是銀行貸款活動中的正常現象,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該承諾書系對農行市中支行給予遠東農科公司授信額度為1.4億元項目貸款的擔保承諾,案涉借款合同金額為7000萬元,并未超出該擔保范圍,且并不存在其他主債權,故承諾書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確、特定的。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本案開元公司向農行市中支行出具承諾書,承諾為遠東農科公司項目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農行市中支行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符合保證合同成立的要件。原審認定擔保權利義務關系已成立,開元公司對案涉借款負有保證責任,并無不當。
2、以簽約之時尚未成立的項目融資作為主債權,保證合同不成立。
案例二:《中國葛洲壩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口恒天晟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葛洲壩實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40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作開發協議》簽約時,主債權即項目融資尚未發生,且《合作開發協議》關于項目融資的債務人、債權人、債權數額等均未約定的情況下,所謂的對項目融資的擔保無從設立。《合作開發協議》有關恒天晟公司“以其在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對項目融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約定,是以簽約之時尚未成立、融資數額尚未確定、債權人債務人等基本要素均不特定的項目融資作為主債權,并缺少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等基本要件,明顯不符合保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作開發協議》載明的恒天晟公司“以其在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對項目融資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合同條款,系雙方合作開發相關項目中對于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在法律屬性上可以認定為合作雙方就將來發生的融資行為預先作出的由恒天晟公司提供擔保的意向性約定。但該意向的落實,尚需具體融資事項發生后由具體融資方與恒天晟公司另行簽訂符合擔保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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