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網友咨詢:
案件“執行不能”,法院就不管了嗎?
劉珊珊律師解答:
在法院執行環節,很多申請人存在誤解,認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就一定能拿回自己錢,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情況叫“執行不能”。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客觀上無法處置,即使執行法院窮盡一切手段,案件仍無法得到執行的情況。對于“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過嚴格審查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納入“終本案件庫”管理。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及時恢復執行,盡最大努力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劉珊珊律師補充: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七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劉珊珊律師
上海市建緯(濟南)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十余年上市公司法務工作經驗,現服務于多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企業,為企業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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