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經會簽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意,海關總署于2025年4月22日印發《海關總署關于明確部分貨物、物品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的公告》(公告〔2025〕65號),明確了海關對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的貨物、物品,以及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進行監管。
一、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范圍調整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的具體舉措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堅持風險管理、科學施策、高效處置的原則,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考慮了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國際交通貿易往來。該法第二十二條對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作出新的規定,聚焦國境衛生檢疫的立法初衷,將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范圍調整為“血液等人體組織、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關系公共衛生安全的貨物、物品”,并明確“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的除外”。
二、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范圍調整后海關衛生檢疫監管要求的具體變化
本次調整后,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的貨物、物品,不再實施海關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海關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進行衛生檢疫查驗。如果企業已取得我國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則企業向海關申請進境相應的貨物可視為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如果企業已取得我國或國外的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則企業向海關申請出境相應的貨物可視為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
本次調整后,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不再實施進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海關不再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行衛生檢疫采樣送檢。
三、不再按特殊物品進行衛生檢疫監管的貨物、物品仍需滿足海關其他監管要求
本次調整后,納入藥品、獸藥、醫療器械管理的貨物、物品,以及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海關按照進出境普通貨物、物品實施衛生檢疫查驗。涉及海關其他監管要求不變。
原標題:《海關總署:明確部分貨物、物品不再按進出境特殊物品監管》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盧曉川
來源:作者: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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