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東省濟南市檢察機關辦理的一起非法采礦案中,侵權人在起訴前自愿繳納30萬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用于山體修復。圖為檢察官在涉案礦山現場調查。
當前檢察公益訴訟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公益訴訟案件,既要重過程也要重結果,以保證受損公益得到及時有效修復。目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及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所涉損害賠償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判決執行情況不容樂觀,損害賠償金到賬率較低;沒有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相關部門不愿管理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實踐中一般直接上繳國庫,統一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導致司法裁判資金無法對應個案裁判事項使用,難以發揮“點對點”的公共利益修復作用;資金使用缺乏可操作的細化規定,導致使用效率低下,無法有效修復受損公共利益,影響辦案效果。
為解決上述問題,做好檢察公益訴訟“后半篇文章”,山東省濟南市檢察院結合辦案實踐,積極與法院和相關行政機關、公證機構、濟南市消費者協會等溝通協商,并于2024年12月27日會簽《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構建起規范化、高效化、最大化的賠償金管理使用模式。
第一,以規范化為原則,管理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辦法》嚴格依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概念、來源、使用、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一是明確了損害賠償金的來源,包括侵權人在審前程序中主動繳納的賠償金、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繳納的賠償金等。此外,《辦法》將侵權人在起訴前或法院裁判生效前繳納的保證金作為損害賠償金的來源之一,即侵權人為保證能夠及時履行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等責任所繳納的一定比例的資金,其可以轉為賠償金使用。二是確定了賠償金的用途。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失后的賠償、修復,鑒定評估費用、專家意見費用及其他為保護公共利益產生的合理支出等,嚴格按照使用范圍專款專用。三是完善了賠償金的使用流程,對不同領域公益訴訟損害賠償金的流轉方式和程序進行詳細規定,明確檢察院、法院、行政機關、公證機構等各方的職責,簡化支取流程,強化使用監督,確保資金的有效利用和合規使用。
第二,以高效化為導向,分階段分領域規定損害賠償金的使用方式。《辦法》區分不同辦案階段、不同辦案領域對賠償金的管理使用進行了細化規定。對于在審前程序中侵權人主動繳納的賠償金,由公證機構提供專業規范的資金管理服務,依法設立專項提存賬戶予以保管,并根據公益修復情況開展資金劃轉,檢察機關、相關行政機關對資金使用等予以監督。對于侵權人依據法院生效裁判繳納的賠償金的使用,在由公證機構設立專項提存賬戶予以保管的基礎上,確立執行銜接機制,解決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問題。不同領域公益損害賠償金的使用主體、使用目的不同,故而區分案件領域作出不同規定。如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辦法》強調,要強化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同時發揮行政機關專業優勢,由行政機關對公益修復過程進行指導,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修復完畢經驗收合格,且經檢察院、法院確認后,由法院直接將執行的賠償金支付給組織或實施生態修復的主體。而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總體思路是將賠償金直接用于賠償受損害消費者的損失。但因受損害消費者具有不特定性,且涉及消費者資格審核,《辦法》提出將消費者協會作為賠償金的管理主體之一,負責賠償金的申領、審核等工作。具體而言,法院執行的賠償金先行轉入公證提存賬戶保管,經檢察院、法院、消費者協會共同確認后,以實際執行到位的賠償金額按比例由公證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消費者支付。
第三,以最大化為目標,保障損害賠償金執行到位。為解決法院判決實際執結率低、損害賠償金到賬率低等問題,《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提出解決方案:一是建立保證金提存制度,由侵權人向公證機構提存保證金,以防止裁判生效后侵權人轉移財產或拖延支付,確保受損公益得到及時修復。二是綜合考量侵權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承擔,提升案件執行效果。比如,《辦法》規定侵權人主動繳納保證金或賠償金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司法機關可將此作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節。三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依法采取多種方式保障執行到位。比如,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針對性偵查公益損害事實。對于偵查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具有可變現價值的財物(不屬于贓款贓物),當事人自愿用其承擔公益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將其作為保證金使用,待裁判生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后,再用該保證金折抵賠償金。又如,檢察機關可以利用法院財產查控系統查詢侵權人財產,并根據案件情況由法院依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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