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發布
關于實施2025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確定今年福鼎市海域休漁時間為
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具體內容如下
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關于
實施2025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為深入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閩海漁規〔2023〕2號)的有關要求,現將我市2025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一
休漁作業類型、時間和區域
(一)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我市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其中,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由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編制方案,逐級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小型張網作業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最長作業類型休漁時間。
(四)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二
伏休要求
(一)禁止異地休漁。所有休漁漁船應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漁,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嚴禁跨省休漁,確需省內跨縣、跨設區市區域修船的,必須經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漁業執法機構確認同意,報設區市、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由停泊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為防御臺風異地避風的漁船,在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后,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
(二)嚴格釣具漁船管理。鼓勵釣具漁船參與自愿伏休,實行自愿休漁的釣具漁船,應當提前主動向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報備并簽訂承諾書,嚴格在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全程執行休漁規定且符合有關政策的,可申領海洋伏季休漁補貼。
(三)嚴格實施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編制方案,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四)加強活魚運輸船管理。活魚運輸船應當嚴格執行進出漁港報告制度,嚴禁運載捕撈漁獲物。
(五)嚴禁冰鮮雜魚交易。伏休期間禁止收購、銷售、運輸非法捕撈的冰鮮雜魚,對發現涉黑涉惡的相關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置。
(六)嚴格捕撈許可審批。伏休期間不得擅自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確需租用休漁漁船進行教學、科研等特殊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七)明確漁船過戶期間監管責任。漁船發生過戶,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漁船監管仍由轉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監管職責;已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由轉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負責。
(八)嚴格執行集中監管制度。所有未參與自愿休漁釣具漁船、專項(特許)捕撈漁船等未休漁船,應當在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指定漁港集中停靠,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獲物定點上岸等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等規定進行捕撈。
參加伏季休漁的漁船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按有關規定相應扣減漁業資源養護補貼。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
2025年4月23日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
編輯: 林銹銹
審核: 汪晶晶
監制:黃益升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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