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的鄭曙光,因輕信同學黎某琿,以代其理財為幌子,累計向黎某琿轉款 2600多萬元。黎某琿得款后,并沒有依約進行委托理財,而是將所得款項謊稱“置換債權”據為己有供個人使用。
發現被騙,鄭曙光報案。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黎某琿被檢方以涉嫌詐騙罪起訴至柳州中院。
然而,令檢方和受害人意外的是,一宗事實清楚的涉嫌詐騙案,卻經歷了柳州中院兩次判決無罪,柳州市檢察院兩次提請抗訴,廣西區檢察院兩次支持抗訴后,廣西高院兩次二審,最終裁定黎某琿無罪的波折過程。
受害人鄭曙光對案件的判決至今不服,仍在堅持申訴。
鄭曙光稱,從本案的四次判決書可以看到,法院四次判決,四次都沒有依法審查在案證據、沒有采信公訴人當庭提供并經當庭質證的事實證據。判決受到質疑 ,法院在判決書中,甚至都沒有提到和解釋公訴人出具的重要事實證據和證詞,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在案的證據,是經公安機關偵查獲得,檢察院審查認定的客觀證據事實,可謂鐵證如山。
然而,本案的四次判決都存在邏輯混亂、顛倒黑白的情形,不僅采用涉嫌詐騙的嫌疑人黎某琿當庭承認的謊言作為判案依據,更離譜的是,廣西高院的承辦法官扈某,竟然違反法定程序,當庭出具偽證——宣讀自己補充(非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獲得)的虛假證人證言,為嫌疑人脫罪。
利用同學關系和銀行工作身份,代人理財涉案資金近億元
鄭曙光與黎某琿是工商管理碩士班的同學。
公訴書和判決書的相關內容顯示,犯罪嫌疑人黎某琿利用在民生銀行柳州支行工作的身份,取得鄭曙光的信任,于2013年3月以每月2%至2.5%的收益幫助鄭曙光理財。鄭曙光于2013年3月至9月轉了六筆款共計1840萬元到黎某琿個人賬戶委托理財,其中有三筆款計1190萬元在半年后(2013年9月、2014年1月、3月),黎某琿用自己積累下來的以及向別人借來的錢與鄭曙光結清,剩下的650萬元也按半年一期支付理財收益,以騙取鄭曙光的信任。
2013年9月之后,黎某琿沒有任何的理財項目,仍以幫理財為由,于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8月26日先后收取鄭曙光12筆理財資金,共計人民幣2015萬元。黎某琿收到鄭曙光的理財資金后,將款轉移及償還個人債務,歸案后拒不交代資金的去向,而是謊稱將所有資金投入用于給黃某華、黃某借款。
經公安機關查實,黎某琿出借給黃某華、黃某的資金中,有880萬元來自于鄭曙光委托黎某琿理財的理財款,分別是2013年3月5日轉的475萬元包含鄭曙光的400萬元;8月22日通過周某麗賬戶轉的96萬元;9月23日轉的384萬元。實際上,2013年12月末,黃某華、黃某已不再支付借款本息。在案證據顯示,經公安機關查實和檢察院核實,證據證實黎琿某謊稱黃某華、黃某的借款已經基本還清。
基于上述事實,檢方以黎某琿涉嫌詐騙鄭曙光2665萬元為由,將其起訴至柳州中院。
在本案的訴訟過程中,黎某琿用類似手法“替人理財”爆發的案件有多起,導致多名投資人近億元的資金受到損失。
三次裁判檢方兩次抗訴,顯示黎某琿被判無罪存重大疑點
2017年1月,該案在起訴前,柳州市檢察院就案件的相關情況,向廣西區檢察院進行了請示。廣西區檢察院會同廣西區高院刑二庭商討后,廣西區檢察院公訴辦批復同意對黎某琿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2017年2月,柳州檢察院以黎某琿犯詐騙罪向柳州中院提起公訴。
2018年3月20日,柳州中院作出(2017)桂02刑初14號判決書,認為:目前在案證據,無法得出被告人黎某琿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鄭曙光2665萬元故意的排他性結論,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黎某琿無罪”。而事實上,法院根本沒有提及和解釋公訴人提出的重要證據,而是拋開在案證據,依據嫌疑人毫無證據的假理財和假債務置換作為判決依據,罔顧事實證據,判定無罪,違背類案同判原則(參見:遼寧省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502刑初120號刑事判決,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遼05刑終112號刑事裁定,入庫編號 2023-04-1-222-001)。
對此與事實和證據相悖的錯誤判決,柳州市檢察院不服,遂向廣西區高院提起抗訴。
2020年3月2日,廣西區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黎某琿無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撒銷柳州中院(2017)桂02刑初14號刑事判決,案件發回重審。對此裁定,鄭曙光認為沒有依法審查公訴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針對其中已經確認被詐騙655萬元,主審法官扈某涉嫌串通嫌疑人黎某琿,當庭偽造和出具了所謂法官找來嫌疑人同伙黎某麟查實的詢問筆錄,以此偽證“證實”該款項黎某琿已交黎某麟理財,并以此偽證為嫌疑人脫罪。
庭審錄像截圖
2020年4月8日,柳州中院重審此案,并于同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
2020年12月24日,柳州中院繼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2020)桂02刑初17號判決書,判決黎某琿無罪。同樣,該判決沒有依法審查公訴人提出的事實證據,罔顧在案事實,依據嫌疑人毫無事實證據的理財謊言作為判決依據。
此判決之后,又因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柳州檢察院不服再次提出抗訴,廣西區檢察院再次支持抗訴。
2022年7月25日,廣西區高院作出(2021)桂刑終60號刑事裁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而這次裁定同樣沒有依法審查公訴人依法提出的事實證據,而是依據嫌疑人當庭已經承認是為了詐騙被害人錢財而謊稱的假置換,而不是當庭大家所說的法律意義上的債權置換為依據裁定嫌疑人無罪。
此后,受害人鄭曙光于2023年9月7日,向廣西區高院提交了《刑事申訴書》,就案件的諸多疑點提起了申訴。
然而,廣西區檢察院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沒有依法審查在案事實證據,認為,柳州中院(2020)桂02刑初17號刑事判決及廣西區高院(2021)桂刑終60號刑事裁定并無不當,故對鄭曙光的申訴不予支持。
受害人:四次審理均未依法審查采信在案證據,以及高院主審法官串通嫌疑人制作、出具偽證是枉法裁判無罪關鍵
梳理本案的三份判決和裁定書,再結合在案證據發現,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司法證據存在明顯的沖突。
在柳州中院作出的(2017)桂02刑初14號判決書中認為,目前在案證據,無法得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并以此作為判決無罪的核心依據。這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鄭曙光轉給黎某琿的2665萬元屬于“委托理財”。而實際上,黎某琿的理財并沒有實際理財項目,而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資金,并以假債權置換非法占用理財款。
鄭曙光稱,其本質是詐騙。其列舉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從時間節點來看,鄭曙光轉款給黎某琿在后,黎某琿與黃某華、黎某麟形成的債務在前。而黎某琿在未取得鄭曙光同意的前提下,就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得的資金以假置換占為己有。
在案證據還證實,黎某琿涉嫌詐騙資金其早已收回1500萬元,且占為己有,未歸還鄭曙光。從柳州中院一審到廣西高院(2021)桂刑終60號裁定,對此證據均存在顛倒黑白和未予評價的情形,甚至還依據嫌疑人謊稱的理財和嫌疑人已經當庭承認是假置換,作為判決依據。
令人不解的是,廣西高院的裁定一方面確認了“黎某琿具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抗訴意見成立”的基本事實,另一方面卻又毫無事實和證據地以“黎某琿存在債權置換的可能”。即廣西高院法官將黎某琿非法占有的鄭曙光資金,編造認定為“債權置換的可能”,而這個所謂的置換,嫌疑人庭審時已經當庭承認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債權置換,而是為了詐騙被害人自己謊稱的假置換。
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債權置換有嚴格的流程,需進行債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債權人與受讓人(第三人)需就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讓達成合意,并簽訂書面的債權轉讓協議,還應明確轉讓的債權范圍、金額、轉讓價格等關鍵條款。《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本案中,黎某琿辯稱的用鄭曙光的資金,置換其之前在黃某華借款中所占份額、法院臆測的“債權置換的可能”、“黎某琿具有收回資金歸還鄭曙光的可能”,實際是在顛倒黑白,違反庭審證據,人為割裂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與黎某琿“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之間的刑法因果關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廣西高院審理此案的庭審中,黎某琿自己也當庭承認其謊稱的債權置換,“不是法庭上你們說的債權置換”,而是為了詐騙被害人錢財而自己謊稱的假置換”。即便事實如此清晰,廣西高院的終審裁定依然維持黎某琿無罪的判決。
“更重要的是,有在案事實證據表明,嫌疑人謊稱的黃某華等人與黎某琿形成的債務,實際是無法履行的債務,黎某琿所謂的置換債權,是黃某華等人通過銀行貸款與民間借貸的資金購買非優質的商鋪等地產,在購得相關地產物業后,又通過向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進行套現,資金去向不明,最終形成資不抵債,導致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鄭曙光說。
對此,鄭曙光認為,依據在案事實證據,黎某琿等人更像是一個以虛構理財為形式,實際是在套取個人、銀行資金的涉嫌詐騙的金融犯罪團伙。
資金流向統計顯示,黎某琿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及主觀占有的故意
本案的資金流實際上有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的1840萬元,發生時間在2013年3-9月,也就是黃某華與黎某琿借款,又能夠正常還本付息的階段;第二部分的2015萬元,發生時間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此時黃某華已不能正常支付黎某琿利息的時候。第一部分的資金回籠了1190萬,尚缺650萬元,此部分在案證據證實黃某華所欠黎某琿款項已基本歸還,而法院對此情節就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故意不予提及、不予解釋和不予采信;而第二部分資金至案發都未能歸還,在第一次二審時主審法官又勾結嫌疑人偽造偽證作為證據頂替了已經確認的665萬元詐騙款,以虛假債權置換的形式被黎某琿占為己有。
按照黎某琿在庭審中的說法,第二部分的2015萬元,因黃某華在第三方的債務中有自己的2100多萬債權,所以這部分錢算是鄭曙光代黃某華還給了自己,與黃某華的債務進行了置換。
鄭曙光說,黎某琿的這一番謊話,也反向證明所謂的債權置換,債權人、債務都不知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即便黎某琿所謊稱債權置換存在,但從庭審展示的資金流向數據顯示,本案仍然有665萬的資金去向存疑,為了對抗這部分資金被認定為詐騙的事實,黎某琿繼續撒謊。
庭審筆錄顯示,黎某琿為脫罪,便將該筆665萬元的資金,虛構成與案外人陳某源進行債權置換了500萬元。
對此,陳某源在公安偵查的詢問筆錄中表示,自己從來沒有收到過黎某琿該筆500萬元的還款。故陳軒源對所謂的債權置換未予認可。
鄭曙光稱,所有在案證據均顯示,沒有所謂的債權置換,沒有所謂的項目投資理財,黎某琿在明知其個人債務已經難以償還的情況下,繼續虛構“理財”的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鄭曙光的資金且拒不歸還,這難道不是主觀故意?不是黎某琿非法占有?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依法審查公訴人列舉的上述證據與事實,將本案中的資金往來故意搞成糊涂賬,攪渾事實顛倒黑白,作出黎某琿無罪的判決。
為幫助黎某琿脫罪,廣西高院法官不惜冒險做偽證
一審判決黎某琿無罪后,經柳州市檢察院抗訴,廣西區檢察院于2018年3月支持抗訴至廣西高院二審。在檢方的抗訴材料中,明確表述黎某琿詐騙鄭曙光2665萬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2019年7月9日上午,二審開庭后,出現了令人意外的一幕:廣西高院法官扈某,為“補強”一審中黎某琿謊稱665萬元債務置換虛假的漏洞,又炮制出了一份500萬元的債務,繼續用于“仍然是理財”和“置換債權”。
法官扈某當庭拿出的這份詢問筆錄,聲稱是一份新的證據,“證實了黎某麟(黎某琿表哥)借走了500萬元理財款的事實”,該證據于2019年7月1日,在廣西高院詢問黎某麟形成。扈某稱,該份筆錄中,黎某琿曾借給黎某麟500萬元,至今該500萬元本金尚未償還。該證據的目的,系黎某琿為了“證明”鄭曙光還有500多萬元的資金,已經借給了黎某麟,以此填補一審中確認的665多萬元被詐騙款。
對此證據,鄭曙光在當庭質證時表示,在公安詢問自己時,已經查實該筆資金黎某麟早已還清給了黎某琿,故該證據系偽證;高院法官扈某違反了審判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私自偵查取得,違反了審判階段法庭在發現新事實或證據不足的,可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而檢察院可自行補充偵查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偽證,被害人鄭曙光提供了廣西高院2019年7月9日庭審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清楚地證實了主審法官扈某涉嫌當庭串通犯罪嫌疑人當庭偽造偽證和出據偽證的事實。
然而,廣西高院主審法官扈某卻罔顧偽證等大量事實,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8)桂刑終156號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黎某琿無罪的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撒銷柳州中院(2017)桂02刑初14號刑事判決,案件發回重審。為此,鄭曙光表示,該裁定書,也證實了主審法官依據該偽證為犯罪嫌疑人脫罪的事實。
在重新審理之前,柳州市公安機關再次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并查實黎某麟所謂的借款500萬元,早已全部還清給黎某琿。為此,柳州公安對黎某麟以涉嫌偽證罪立案偵查,后經檢方批準逮捕,羈押時間長達15個月之久。
2020年4月8日,柳州中院重審,并于同年11月11日開庭審理此案。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即便是柳州市公安機關偵查取得黎某麟借款500萬元早已還清、涉嫌偽證罪被逮捕羈押的有力證據下,柳州中院的重審法官卻罔顧事實和證據,于2020年12月24日,繼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2020)桂02刑初17號判決書,判決黎某琿無罪。
在案證據被無視,嫌疑人謊言被采信,成本案荒誕情節
重審判決后,柳州檢察院不服,再次向廣西高院提起抗訴。值得指出的是,是次柳州檢察院的抗訴得到了廣西區檢察院的支持。
而后,廣西司法史上出現了令人詫異的一幕:同一案件,兩次抗訴到廣西高院,兩次二審都作出了錯誤的裁定。
盡管程序給了鄭曙光足夠的正義,但案件審理的法官又公然違背了程序的正義。
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在廣西高院開始二審,但是主審法官扈某對案件一拖再拖,一直拖到涉嫌做偽證被羈押在案的黎某麟,其羈押時間遠超合法刑拘時間。
“如此一來,就給了柳州市城中區檢察院未能給黎某麟定罪,只能放人的借口”,鄭曙光說,“盡管如此,廣西高院在二審時,也不能無視公安機關偵查取得的證據,即黎某麟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早已還清黎某琿借款的事實,而采信黎某麟自稱沒有還清黎某琿500萬元的虛假陳述,進而以此認定黎某琿就此子虛烏有的500萬元,已經債權置換給了我,最終以偽證為依據裁定維持黎某琿無罪的判決,如此枉法的審案方式,聞所未聞”。
鄭曙光的代理律師認為,縱觀全案,本案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甚至還存在“500萬元理財款債權置換”同一事實不同認定的問題,比如黎某琿所稱的500萬元債權置換給陳某源時,陳不同意,但法官扈某卻予以認定,又強行認定到了鄭曙光頭上。
根據被害人鄭曙光提供的廣西高院2019年7月9日庭審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清楚地證實了主審法官扈某當庭串通犯罪嫌疑人將一筆500萬元的詐騙贓款確認置換給陳某源不成立。
但是,在相同的條件,在被害人鄭曙光不知情的情況下,嫌疑人謊稱置換給被害人的2665萬元的假置換卻又荒唐離奇地成立。
同時,鄭曙光提供了2021 年12 月 8 日廣西高院庭審情況:嫌疑人黎某琿及其代理人兩人當庭已經承認嫌疑人一直以來所說的“置換”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置換,而是用于詐騙被害人錢財謊稱的假置換。但從廣西高院(2021)桂刑終60號裁定書來看,該院法官就是依據這個用于詐騙的假置換,顛倒黑白地變成法律意義的置換,從而來判定犯罪嫌疑人無罪。鄭曙光說,法官這樣做,完全符合犯罪分子的脫罪意愿。
針對本案多處重大錯誤,被害人鄭曙光提供的廣西區檢察院桂檢刑申通(2024)179號該案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該院并沒有依法審查該申訴的相關事實證據,而是毫無事實依據,錯誤地否定了廣西高院(2021)桂刑終60號裁定書已經確認“嫌疑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的認定,同時否認兩次支持抗訴提出的這一觀點,刑事大案,重要觀點,前后自相矛盾,嚴重有違法律的公正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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