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審當事人于2020年10月通過TKRS公司投保《泰康樂惠福泰2020保險產品計劃》,其中重大疾病保險金額21萬元。2024年4月,君審當事人被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為甲狀腺乳頭狀癌(T1aN1aM0,I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甲狀腺結節未告知"為由拒賠,當事人遂委托君審提起訴訟。
二、爭議焦點
如實告知義務履行
保險公司主張:2015-2016年體檢報告顯示甲狀腺結節未告知
當事人抗辯:結節性質未確診,且保險人未充分詢問
合同解除權時效
保險公司認為:未告知事項影響承保決定
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成立已超2年,解除權已消滅
疾病性質認定
雙方對甲狀腺乳頭狀癌屬于重大疾病無異議
三、法院裁判要旨
不可抗辯條款適用
認定保險合同成立(2020年10月)至出險(2024年4月)已超2年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保險人解除權消滅
詢問義務舉證
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對甲狀腺結節進行針對性詢問
健康告知勾選"是"未體現具體詢問過程
保險責任認定
甲狀腺乳頭狀癌符合ICD-10惡性腫瘤標準
判令保險公司支付全額保險金21萬元
四、案例啟示
不可抗辯條款要點
保險合同成立2年后,保險人不得以未告知為由解除合同
但故意欺詐等情形除外
保險人合規要求
健康詢問需具體明確,避免概括性條款
建立完善的投保過程留痕機制
投保人注意事項
注意保存完整病歷資料
對體檢異常與臨床診斷區別認知
遭遇2年后拒賠應積極主張不可抗辯條款
五、結語
本案通過君審的專業,明確了兩項裁判規則:第一,不可抗辯條款是保護投保人的重要制度;第二,保險人需對詢問過程承擔舉證責任。該判決對重大疾病保險糾紛處理具有典型意義,建議:1)保險公司加強核保環節管理;2)投保人注意2年不可抗辯期的法律價值;3)遇類似糾紛應及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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