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3月26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對民營企業家謝勇犯行賄罪、敲詐勒索罪一案終審改判,其刑罰由一審時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80萬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大幅降低為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40萬元
同一天,貴陽中院還對謝勇的小舅子茍朝勇進行了刑罰降低的終審改判。而開陽縣法院也在這一天對經由“院長發現錯誤”提起再審的謝妻茍朝菊案,一審宣判。茍朝菊的刑期大幅降低,于3月29日刑滿獲釋。
三份《刑事判決書》上的落款日期不同,但宣判為同一日。受訪者提供
“不同罪名的三個案子,居然在同一天宣判。”茍朝勇的親屬說,“宣判當天,茍朝勇和謝勇所在法庭是挨在一起的,同一時間開庭,還不允許其他人來旁聽。開陽縣法院則故意給茍朝菊弄了個小法庭,8個所謂的‘社會人員’占座,只讓6個家屬進去,還如臨大敵弄來好多法警。”
在貴陽市開陽縣女縣委書記孫昕被被告人家屬密集舉報和網絡曝光后,這些蹊蹺的刑案終于迎來了較大的改變。
01
討要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惹毛七品官,家族四人被抓
2024年11月11日,筆者發布文章《貴州企業家手持勝訴判決向縣長討債被警方立案,四人獲刑》,講述“以刑化債”四人的開陽縣女縣長孫昕升任縣委書記;而在15年前當街鳴槍毆打學生聞名全國的經偵大隊長任剛,因領銜辦理此案有功,獲提拔。
2022年4月,謝勇持法院判決,找縣長孫昕討要政府平臺欠其公司的數千萬元工程款。知情人稱,孫昕向其上級領導報告說有黑社會人員來政府辦公室威脅她。此后,謝勇、其妻茍朝菊、兩位小舅子茍朝楊、茍朝勇共4人被抓。
茍朝勇為什么一同被抓?其家屬說,因為孫昕也對其很不滿,借著整治謝勇,順便把茍朝勇也“辦了”。
茍朝勇家人稱,2015年至2021年期間,茍朝勇按縣政府批示為紫江水泥廠做勞務開挖運輸,將圓寶山治理邊坡的頁巖運輸至水泥廠。為方便工作,茍朝勇在此搭建了工棚。2021年底,此地被孫昕看中,引進項目建設“硒州汽貿城”,要求茍朝勇立即拆除工棚。茍朝勇向時任縣委書記反映情況,后由時任常務副縣長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
茍朝勇與紫江水泥廠協商決定:茍朝勇拆除工棚,紫江水泥廠將雙方勞務費用結清。因未按之前孫昕規定時限拆除,也就得罪了孫昕。2022年春節前,茍朝勇的農民工班組到政府要錢,茍朝勇被縣政府官員叫來協助解決問題。茍朝勇從貴陽家中趕來,到達時間較晚,這又讓孫昕懷恨在心。
抓了謝勇等4人,案件尚未完結,孫昕已升任開陽縣委書記。
開陽縣委縣政府。巫英蛟 攝
02
“如果以后你翻案了,我們該負什么責任就負什么責任”
謝勇、茍朝菊、茍朝楊、茍朝勇在一審庭審時均分案審理,均稱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遭受刑訊逼供。謝勇當庭痛訴:“在那種人都快活不下去、快死了的時候,我對辦案人員說:一切都聽你們的,按你們的要求辦。”
茍朝勇的遭遇也觸目驚心。2022年5月10日,其被帶到位于貴陽市白云區的指居點。其自述:剛到那里,偵查人員就拿出一個寫著“危險駕駛罪”的法律文書要求簽字。
茍朝勇拒絕簽字,偵查人員就踹了茍朝勇的屁股和大腿兩腳,在頭上打了兩巴掌。茍朝勇被迫簽署該文書。
之后,茍朝勇被送到一樓的一個單間里面,由專人看守。他聽見偵查人員對看守說,“好好招呼一下,有點跳”。三四天后,茍朝勇正在上廁所,剛剛蹲下,兩名看守突然抓住他的頭按在蹲位上,并拳打其頭、腳踹其身。持續毆打了一分多鐘后,其后腦勺鼓起一個大包。
十多天后,茍朝勇因受非法虐待,在房間里喊著要求見領導。看守劉某某叫來五六個看守一哄而上,將其按在地上一通亂打。持續被毆打三四分鐘后,茍朝勇周身淤青。打的過程中,看守將茍朝勇的雙臂反剪背到身后銬上手銬。用腳踩踏手銬,使其卡到手腕的肉里面。
開陽縣公安局被指大搞刑訊逼供。巫英蛟 攝
其家人說,茍朝勇手腕上至今仍留有疤痕,手腕變得麻木、無知覺。在二審時律師提出了這一點,庭上茍朝勇也展示了傷痕,而二審法院的判決書對此傷未做任何解釋。看守劉某某還拿著木凳砸茍朝勇的腳趾,砸得全是血。后來指甲蓋掉了,直到茍朝勇去到看守所里,才慢慢長好。
除此之外,茍朝勇還受到打耳光、挨餓、罰坐等虐待手段。
“為迫使茍朝勇違心作出有罪供述,給其吃的是‘嬰兒飯’。即在一個紙碗里放一小勺米飯,再往碗里倒滿自來水。茍朝勇要把那些自來水都喝掉,才能吃到那一點飯。”
從進入指居點第二天起,茍朝勇每天只能睡一兩個小時,且每天要在一個30公分高的塑料凳子上長時間坐軍姿。稍微動一下,看守就會在其臉上打兩巴掌,腰不直也要被打。因久坐,茍朝勇得了痤瘡,屁股流出的膿血透過褲子一直流到凳子上。
茍朝勇被送到看守所時,醫生讓茍朝勇先就近找醫院重新體檢。“在醫院門口,辦案人肖灑還不忘給茍朝勇的下身踢兩腳,事后發現睪丸已被踢腫。”
茍朝勇稱,2022年7月29日,開陽縣檢察院對其批捕后,檢察官趙平到看守所進行提訊,其如實向趙平陳述了冤情,趙平說:“你說的情況和我了解的基本一致,但是你這個案子我們也沒辦法。如果以后你翻案了,我們該負什么責任就負什么責任。”
無獨有偶的是,檢察長李德紅在與貴陽市檢察院人士吃飯時曾吐槽說:“他這個案子(指茍朝勇)縣領導對我的壓力太大了,我不這樣做,我就會被他們整死!”
開陽縣檢察院。巫英蛟 攝
2023年11月8日開庭前,趙平主動告知律師:“這個案件案外因素大于案內因素。這個案件不是我們要判,是政法委召開了三次會議,定下來必須要判的。我的作用不大,主要是履職,案件結果是政法委三次會議定的。你們該怎么整你們就怎么整!這個案件開始主要是要搞他姐夫(謝勇),他姐夫在開陽得罪人太多”。
開陽縣政法委副書記許德福也說:“如果你們家案子想打翻過來,就不要在貴州省內去掙扎,就必須上北京去,現在這個情況,開陽縣不知道是哪些人已經去市中院、市檢察院、省高院、省檢察院達成了一致意見,所以你們在省內打官司沒有用得”。現在案件結果正如李德紅、趙平、許德福所說,謝勇等四人以不同罪名被判刑。
知情人稱,清鎮市法院在審查該案時存在不同意見,有人認為茍朝勇不構成犯罪。然而,孫昕派人到該院施壓,明確要求:“茍朝勇必須有罪,且要重判。”
03
核心犯罪事實認定爭議
2024年4月28日,清鎮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茍朝勇與開陽紫江水泥有限公司先后簽訂《頁巖購銷合同》《頁巖開采購銷合同》《頁巖開采勞務承包協議》等,約定茍朝勇自行組織人員、設備,在開陽縣城關鎮圓寶山處開采頁巖,然后運輸至紫江水泥指定的地點,以每噸頁巖15.8元至22.6元不等的價格,按月結算。
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茍朝勇組織人員和設備到圓寶山處開采頁巖,并銷售給紫江水泥。清鎮法院據此判決:茍朝勇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350萬元上繳國庫。
清鎮市法院。巫英蛟 攝
另一方面,茍朝勇的姐夫謝勇涉嫌行賄罪、敲詐勒索罪、串通投標罪案被提起公訴,一審被判17年(去掉串通投標罪);茍朝菊因敲詐勒索酒駕司機,敲詐勒索罪被判5年6個月;茍朝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也被定敲詐勒索罪,判12年。
茍朝勇認為,一審法院對核心事實認定錯誤。他是給紫江水泥提供頁巖開挖、運輸勞務,而不是將頁巖銷售給紫江水泥。
其辯護人表示:紫江水泥經城關鎮批復后,又協調當地農民支付補償金,實際占有控制了圓寶山地塊及其上的礦產資源。這一過程耗費了大量的資金、時間、人力、人脈關系。將自己花費巨資才占有(無論是否合法)的礦產資源,免費交給茍朝勇,再花錢從茍朝勇手里買回來,這既不符合商業邏輯,也不符合常理、常識。
事實是,紫江水泥基于生產需要,自己征占、自己開采使用圓寶山的頁巖。通俗地講,地是水泥廠自己的地,頁巖是水泥廠流轉土地上的頁巖,只是雇茍朝勇把頁巖挖下來,再運到水泥廠供自己生產使用。
茍朝勇受雇在此開采頁巖。巫英蛟 攝
茍朝勇的辯護人提交了原材料運輸合同、委托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于圓寶山頁巖挖運的情況說明等大量證據,用以證明:紫江水泥對于圓寶山偏坡治理項目實行決策權、指揮權,開工、停工、開采量、施工時間均是由其決定。而且,在茍朝勇之前,紫江水泥也雇傭其他人員對圓寶山的頁巖進行挖、運。
04
省紀委調查女書記,三起案件同一天改判
茍朝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貴陽中院。
同期,茍家三姐弟的家人也向貴州省紀委、省第五巡視組等實名舉報了案件始作俑者——開陽縣委書記孫昕的多個問題,其中涉及農田、商貿工程爛尾、強拆安置房、抓捕上訪群眾、破壞營商環境等。
貴陽中院于2024年11月13日、14日開庭審理了茍朝勇非法采礦案。但遲遲未做出判決。
有消息人士稱,貴州省紀委因為實名舉報材料和網絡輿情,對孫昕進行了調查,并向省主要領導呈送了有關的調查報告。
開陽縣政府官方宣傳中的孫昕。網絡截圖
2025年1月11日,在貴州省第二女子監獄服刑中的茍朝菊,意外收到了開陽縣法院法官送來的《再審決定書》。“她說,我沒告啊!”法官說,“我們院長現在糾錯。”其家人說。
茍朝菊敲詐勒索罪再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院長發現判決確有錯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25年3月12日召開庭前會議,于同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根據當庭宣判,茍朝菊刑期由5年6個月改判為2年10個月。數日后,她刑滿釋放。
同樣在2025年3月26日,貴陽中院對茍朝勇作終審宣判:刑期由原來的6年改判為4年,罰金由60萬元減少至40萬元;仍然追繳違法所得350萬元。
貴陽市中院。巫英蛟 攝
對于該案爭議焦點,即到底是茍朝勇自己開采頁巖出售,還是茍朝勇受雇于紫江水泥為其提供勞務運輸,貴陽中院認為:
“在2015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間,茍朝勇與紫江水泥簽訂的《頁巖購銷合同》《原材料運輸合同》《頁巖開采購銷合同》《頁巖開采勞務承包協議》,核心內容基本一致,均約定由茍朝勇為紫江水泥供應頁巖,紫江水泥按照頁巖量給茍朝勇結算錢款。
“雖然在此期間的合同名稱、簽訂主體、單價等有變化,但主要內容始終約定由茍朝勇或其控制的公司負責開采頁巖并運輸至紫江水泥交貨,茍朝勇在案涉頁巖礦產的采挖與販運售賣過程中,均處于組織、指揮、謀劃和最終受益者地位……其與紫江水泥之間的法律關系符合買賣合同關系的特征,雙方之間實質上是購銷關系。”
早在一審階段,辯護人就指出:從茍朝勇與紫江水泥簽訂的多份合同來看,約定的開挖、運輸單價都是在20元/噸上下浮動。從圓寶山到水泥廠的距離是10公里,根據當地運輸價格、油費價格、挖機租用價格、勞務價格,每噸開采運輸成本應在20元/噸左右,與茍朝勇說的每噸能賺一兩毛錢基本相符,相互印證。
頁巖的市面售價是200-400元/噸,而茍朝勇結算價只有20元/噸。茍朝勇的勞務價格及利潤,根本不符合銷售礦產品的特征。”
同一天,在茍朝勇的隔壁法庭,謝勇也迎來終審宣判,其刑期由原來的17年改判為9年。家族四人,如今其中三人在同一天“定時”宣判,實屬罕見。
四人刑期之前后對比。巫英蛟 制圖
有消息人士稱,三人案件的改判是貴陽中院請了外地專家論證的。“這樣幾件并不復雜的案件,法官竟不能自主判斷,還需要請專家來定嗎?專家參加了庭審嗎?對案件全面了解嗎?”茍朝勇的家人說。
因得罪開陽縣領導而入刑的四人中,目前僅茍朝楊未有任何變化。茍朝勇的親屬告訴筆者,他們對刑期降低并不滿意,這是明顯無罪的案件,純屬構陷,二審法院的改判屬“和稀泥”,“我們近期將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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