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告機關:上海市青浦區政府
事由:違法強制拆除地上建筑物,拒不依法補償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事實
信訪人自2003年起合法租賃青浦區華新鎮馬陽村23.8畝土地,依法投資建造廠房、宿舍、道路、河壩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總投入逾493萬元。2022年8月28日,青浦區政府下屬華新鎮馬陽村村委會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信訪人3.3畝土地上的建筑物,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4788189元(依據《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費標準(2024)》評估)。
二、違法行為與法律依據
(一)程序違法
1、違反《行政強制法》:未依法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程序(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2、違反《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拆除行為未體現“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未落實“首違不罰”清單制度(條例第二十九條)。
(二)實體違法
1、違反《土地管理法》:未依法對地上物進行補償(第四十八條)。
2、違反《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未按標準支付房屋重置價、搬遷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
3、違反《民法典》:侵害信訪人財產權,未履行合同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三)違反國家及地方保護民營企業政策
1、違反《新時代新征程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政府):
第四條“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要求規范執法程序、減少非必要現場檢查,但青浦區政府未予落實。
第六條“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強調政府應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但本案中青浦區政府直接侵害企業權益。
2、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法發〔2023〕15號):
第二項“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本案強拆行為混淆行政違法與民事糾紛,濫用行政權力。
第五項“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要求保護合法財產,但青浦區政府未采取任何保值措施。
三、訴求
(一)、確認拆除行為違法:請求上海市人民政府確認青浦區政府2022年8月28日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二)、全面賠償損失計5201454.80元:
1、房屋及附屬物賠償:按重置成本價評估,暫計4788189元。
2、停產停業損失:按拆除前三年平均利潤計算,暫計2萬元/月×1個月=2萬元。
3、搬遷安置費:臨時安置補助費(8元/㎡/月×2197.80㎡×12月=210988.80元)、搬家補助費(15元/㎡×2197.80㎡=32967元)。計:243955.80元;
以上3項共計5052144.80元;
(三)、依法追責:對違法強拆的直接責任人員啟動行政問責,并通報處理結果。
(四)、政策落實監督:要求青浦區政府公開整改措施,確保《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若干措施》等政策落地。
四、政策與法律支撐
1、國家層面: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019年):明確禁止濫用行政權力干預企業經營(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優化法治環境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指導意見》(2023年):要求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違法犯罪,保護企業財產權。
2、地方層面: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細化補償標準,保障被征收人權益。
《新時代新征程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上海市政府):強調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優化監管執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